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寬城隆某汽車修理廠。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負責人:楊震,男,職務:經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郝某(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寬城隆某汽車修理廠、王某、郝某(曉)梅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減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賈佳琦
書記員: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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