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鶴崗市隆源煤礦采煤承包人,現住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立民,黑龍江光泰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力,黑龍江光泰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住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連玉,黑龍江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明某因與被上訴人趙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立民、馬力,被上訴人趙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連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明某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黑龍江省鶴崗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402民初114號民事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1日,上訴人因承包工程需要急用3.5萬元在借款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原告分批次以現金或給被上訴人加工資的形式已將欠款足額償還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供的人證和書證,足以證實上訴人已實際還款,由于雙方關系較好,未能及時將欠據要回,導致被上訴人惡意訴訟,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趙友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趙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原、被告系在煤礦工作的同事并處關系較好,被告因此在2014年5月1日在原告處附條件地借款3.5萬元,并付利息3,000元。到期未還后雙方又簽訂了還款協議,但至今未履行協議,無奈原告為維權只好提起訴訟,懇請法院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處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系在煤礦工作的同事,被告承包煤礦外包項目需自備設備,故準備買一個舊的扒斗機,因此在2014年5月1日在原告處借款3.5萬元,約定年底歸還并付利息3000元。到期未還后雙方又簽了還款協議,約定被告在2015年1月末、5月末分兩次還款3.8萬元;還清此款后,原告把被告質押的戶口本、身份證和還款協議交還給被告。庭審中,被告辯稱已經在訴訟前分四次全部清償,原告持有的欠據是在消除債權后沒有及時將所謂的欠據收回,同時申請進行測謊鑒定。判決:被告張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趙友返還借款本金3.5萬元及利息3000元,合計3.8萬元。
二審中,上訴人提供證人劉甲春證言,證實張明某還給趙友5,000.00元,由其交給趙友的。被上訴人認為劉甲春的證言不屬于新證據,沒有出庭的必要性。因證人劉甲春的證言與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內容自相矛盾,對其證言本院不予采信。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趙友主張上訴人張明某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的事實,有欠條、還款協議為證,且上訴人張明某承認該筆欠款,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fā)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上訴人張明某提出在借款后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分批次以現金或給被上訴人加工資的形式已將欠款足額償還被上訴人,因沒有證據加以證實,故上訴人張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0.00元,由上訴人張明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培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平 代理審判員 任兢鶴
書記員: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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