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明某,男,生于1945年4月15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劉芙蓉,女,生于1947年8月2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承緒,湖北邦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參與訴訟,代為承認(rèn)、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53年11月3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被告:余鳳運,女,生于1954年2月11日,漢族,住湖北省房縣。
原告張明某、劉芙蓉與被告魏某某、余鳳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邢思廣獨任審判。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原告張明某、劉芙蓉以被告魏某某、余鳳運主動履行為由,于2018年5月10日書面向本院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經(jīng)審查,原告張明某、劉芙蓉的申請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其撤回起訴的申請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明某、劉芙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張明某、劉芙蓉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邢思廣
書記員: 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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