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炳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武穴奧得賽化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鎮(zhèn)馬口牛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2788153562A。
法定代表人:吳加兵,男,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樂金岡,男,湖北法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武穴奧德賽化學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066元,減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范勝臨
書記員:趙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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