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勇,湖北眾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遠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登堂,湖北香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胡遠東、李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嚴勇,被告胡遠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登堂,被告李尚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6年8月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相應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21日被告胡遠東經(jīng)被告李尚某介紹,以工程投資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約定按月息2分計息,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因此,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100000元)和4月11日(300000元)分兩次取款將現(xiàn)金交付給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義務。至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償還了本金100000元并結清前期利息,但之后經(jīng)多次催討,被告拒絕還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文訴至法院。訴訟中原告張某某確認借款時先扣除了本金8000元,實際出借本金392000元,并認可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一共收到被告胡遠東利息80000元(含從本金中扣除的當月利息8000元)。截至2015年2月18日,被告胡遠東應欠本金300000元,實欠本金292000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7月止,下欠利息從2016年8月開始按月息2分計息。
原告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被告的身份證,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2.借款協(xié)議、借條,證明借款合同成立以及利息約定的事實。
證據(jù)3.短信記錄,證明原告履行了資金出借義務以及被告拒絕還本付息的情況。
證據(jù)4.郵政銀行憑證,證明該憑證500000元里有300000元借給了被告胡遠東。
被告胡遠東辯稱,我只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金,且這200000元已還,即2015年還100000元本金,2016年分三次在ATM機轉賬100000元到原告工行卡上的。我因接工程需資金周轉,于2014年上半年通過親戚李尚某找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開始不答應,我找了兩次,原告提出借款200000元可以,但要求打400000元的借條,利息按月息5分算,在借條上寫2分的息。2015年我還100000元要求作為本金還款,原告不同意,協(xié)商了多次,原告最終打了收到100000元本金的條。2016年我又還100000元,要求原告打本金條,原告不同意,我就通過ATM機轉賬還款。2016年下半年,我雖然工程虧了一百多萬元,但還是積極找原告想連本帶息一起償還,原告光是計算利息就達二十多萬元,我說還支付十五、六萬元算了,原告不同意,多次把他老娘弄到我家中相威脅。到了2017年,原告算成三十多萬元,2018年就算成四十多萬元,我確實無力承擔。
被告胡遠東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還款憑證,證明被告胡遠東償還本金100000元。
證據(jù)2.交易明細,證明被告胡遠東已向原告的賬戶轉賬100000元。
被告李尚某辯稱,張某某是我老表,胡遠東是我舅舅。我只是中間人,他們怎么協(xié)商的我不清楚,我簽了字屬實。(進行了三次庭審后)后又辯稱,當時三個人協(xié)商原告只借200000元,借條必須寫400000元,協(xié)議書只寫月息2%,但實收必須是5%。當時胡遠東說一切按張某某的要求辦。大約過了兩個月左右,胡遠東見了面說張某某的200000元已經(jīng)給了。再遇到張某某時,他直接說200000元已給了胡遠東,他們當時考慮到我比較忙就沒有通知我來當面。
被告李尚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各當事人發(fā)表以下質(zhì)證意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
被告胡遠東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簽名真實,但內(nèi)容不真實,被告只收到200000元;對證據(jù)3認為與起訴內(nèi)容不一致,被告在短信中并沒有明確到底借了多少錢。對證據(jù)4,認為該證據(jù)是復印件,而且法院多次查詢均沒有發(fā)現(xiàn)這筆記錄。即使這500000元記錄真實,也不能證明錢就一定借給了被告胡遠東。
被告李尚某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認為是其簽字。對證據(jù)3不清楚,認為與其無關。對證據(jù)4,認為不能說這錢就一定借給了被告胡遠東。
二、對被告胡遠東提交的證據(jù):
原告對證據(jù)1認為100000本金條可能是裁剪下來的,整張條上可能有其他內(nèi)容,需要核對原件。后經(jīng)核對原件,予以認可。對證據(jù)2認為轉賬100000元屬實,但支付的是利息。
被告李尚某對證據(jù)1、2不清楚,認為與其無關。
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作如下分析認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本院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三次庭審原告均表示借條是提前出具的,約定月利息2分。出借的400000元,均系現(xiàn)金出借,是在咸安區(qū)明珠廣場原告的燒烤店內(nèi)交付,現(xiàn)金來源是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三筆定期存單:第一筆是2014年3月25日左右到期的100000元,取出來交給了被告胡遠東;第二筆是17天后的4月11日交付。因2014年4月11日前幾天有一筆100000元定期存單到期,2014年4月11日還有一筆200000元定期存單到期,故兩筆湊在一起于4月11日取出來共300000元交給了被告胡遠東。由于金額較大,遂要求李尚某擔保。出借現(xiàn)金時李尚某不在場。400000元現(xiàn)金出借后,當時扣除了一個月利息,后來被告胡遠東又陸續(xù)償還部分利息,均是現(xiàn)金交易,其收到利息都打了條,一共收到利息80000元。而被告胡遠東則始終辯稱只收到現(xiàn)金200000元,在咸安區(qū)明珠廣場原告的燒烤店內(nèi)交付,是在借條之后給付的,出借現(xiàn)金時李尚某不在場,具體日期記不清了,但認可以借條日期作為出借日期、以月息2分計算利息。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第十六條第二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jīng)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chǎn)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之規(guī)定,結合證據(jù)3、4,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被告胡遠東于2014年3月21日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和借條,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該協(xié)議成立。原告提交了500000元的存款記錄來證明其具備相應出借能力,被告胡遠東出具了借條予以印證,且原告陳述至2015年2月18日止,收到被告胡遠東的利息80000元,這正好與被告胡遠東2015年2月18日償還100000元本金、原告出具本金收條的借貸交易習慣相印證。原告自認收到被告胡遠東償還的利息80000元,且陳述利息收條打在100000元本金收條上面,被告胡遠東撕下了筆記本上的利息收條。而被告胡遠東在原告通過短信一再強調(diào)按協(xié)議辦、借款300000元等從不進行反駁,既不提起借款數(shù)額問題,也不要求更改借條。從以上情節(jié)綜合分析判斷原告的證據(jù)更有說服力。被告胡遠東辯稱只收到現(xiàn)金200000元,無任何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對原告主張出借40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二、對被告胡遠東提交的證據(jù):
對被告胡遠東提交的證據(jù)1、2,因原告對收到100000元本金以及還款100000元不予否認,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上述確認的有效證據(jù)及庭審查明,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4年3月21日被告胡遠東經(jīng)被告李尚某介紹,以工程投資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和借條。由于金額較大,原告張某某遂要求被告李尚某擔保。被告李尚某在借條上簽名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借款協(xié)議約定“一.胡遠東向張某某借款肆拾萬元,以向陽水泥磚廠作抵壓。二.胡遠東每月向張某某付月息捌仟元正。”。借條上書“借條今借到張某某人民幣肆拾萬元整借款人:胡遠東擔保人:李尚某2014.3.21號”。原、被告均確認協(xié)議及借條出具當天沒有進行款項交付。后原告張某某以現(xiàn)金出借,出借現(xiàn)金時被告李尚某不在場。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尚某系表兄弟關系,被告胡遠東系被告李尚某的舅舅。
還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胡遠東償還原告張某某1000**元本金,原告張某某出具了本金收條。2016年2月17日和2月19日被告胡遠東分三次在ATM機轉賬100000元到原告張某某工行卡上,但雙方?jīng)]有約定是償還本金還是利息。
被告胡遠東雖然記不清具體什么時間收到原告張某某出借的現(xiàn)金,但認可以出具借條的日期即2014年3月21日作為出借日期,以月息2分計算利息。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告胡遠東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張某某主張借款400000元,自認扣除了當月利息8000元后,借款本金為392000元,結合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主張按月利率2%承擔借款日到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該利息計算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確認2015年2月18日被告胡遠東償還原告張某某1000**元本金。2016年2月17日和2月19日,被告胡遠東償還了100000元,因雙方對后面的100000元沒有約定是償還本金還是利息,且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據(jù)此該100000元應先抵充利息,如有多出部分才可抵充本金。上述利息分段計算為:①本金392000元從2014年3月21日計算至2015年2月18日止的利息為392000元×2%×11個月-(392000元×2%÷30天×3天)=85456元;②本金292000元按月利率2%從2015年2月19日計算至2016年2月19日止的利息為292000元×2%×12個月=70080元。上述利息合計為155536元,扣減原告張某某自認的至2015年2月18日之前共收到的利息72000元(不含第一個月扣除的8000元),被告胡遠東還應付利息83536元。故2016年2月17日和2月19日被告胡遠東償還的100000元沖抵利息83536元后還余16464元,該16464元可抵充本金,故被告胡遠東還下欠原告張某某本金275536元(即292000元-16464元=275536元)以及自2016年2月20日起的利息。但原告張某某主張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系原告張某某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尚某作為擔保人,其辯稱意見前后矛盾,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李尚某與原告張某某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故被告李尚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胡遠東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275536元,利息按原告張某某主張的自2016年8月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之日止。被告李尚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顓R戶名: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交通銀行咸寧分行;賬號:xxxx851;匯款用途:×××的標的款。
案件受理費5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770元,合計857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5713元,被告胡遠東負擔28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徐忠清
審判員 周小影
人民陪審員 田學共
書記員: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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