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童開智(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某
劉玉東
張陽權
湖北中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開智,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劉玉東。
被告:張陽權。
被告:湖北中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徐鵬,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受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王某、劉玉東、張陽權、湖北中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王某、劉玉東、張陽權、湖北中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王某、劉玉東、張陽權、湖北中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王某、劉玉東、張陽權、湖北中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黃行山
書記員: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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