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陳志龍(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郭澄(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
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
張停
劉天兵(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陳志龍、郭澄,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巨龍大道188號。
法定代表人吳永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停,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天兵,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訴被告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向本院提起了反訴,本院予以準予。
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文海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義鎖、任麗君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志龍、郭澄、被告(反訴原告)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停、劉天兵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訴稱:原告于2006年12月4日入職被告處從事飛行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6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的勞動合同,但合同期滿后,原告還一直在被告處工作至2015年9月。
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由于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時間,為此,原告與被告通過協(xié)商未果,2015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書面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正式提出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安保評價,辦理勞動人事檔案及相關技術檔案等移交手續(xù),但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回絕。
原告與被告因解除勞動關系產生的糾紛經(jīng)勞動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2、由被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安保評價,辦理原告的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jīng)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簿、飛行員執(zhí)照關系等移交手續(xù);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張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仲裁裁決書。
證明本案已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
證據(jù)二:勞動合同。
證明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擔任飛行工作。
證據(jù)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證明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提前30日書面通知被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證據(jù)四:關于張某辭職報告的回復。
證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告(反訴原告)東方航空武漢公司辯稱并反訴訴稱:原、被告的勞動關系至今尚未解除。
我公司與張某于2006年12月4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張某從事空中飛行工作,服務期至法定退休年齡。
2015年9月24日,張某卻向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雙方關于必須服務期的約定,但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盡力挽留,并一直在向張某發(fā)放工資,在社保機構為張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張某也是明知的,但從未提出異議。
張某于2006年12月入職,我公司為張某駕駛學習培訓支付了大量費用,張某在必須服務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向我公司支付196萬元培訓費和250萬元違約金。
飛行人員技術檔案保管和移交,應按民航局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范圍,綜上,請求判令張某繼續(xù)履行2006年12月4日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若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張某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一次性支付培訓費196萬元、違約金250萬元;依法確認飛行人員技術檔案的保管移交屬于行政爭議案件,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被告(反訴原告)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及反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勞動合同。
證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與張某于2006年12月4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服務期從2006年12月4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止。
張某在必須服務期內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250萬元。
證據(jù)二:張某2015年11月基礎工資及社保繳費憑證。
證明張某提出辭職后,公司在其離職期間每月為其發(fā)放基礎工資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至今,雙方的勞動關系至今尚未解除。
證據(jù)三:《B737飛行訓練大綱》。
證明張某成為一名合格機長必須進行的飛行訓練,包括飛行時長和完成相關培訓。
證據(jù)四:駕駛員飛行記錄本。
證明張某從飛行學員到正駕駛公司提供的所有培訓記錄,因該記錄張某私自留在手中。
證據(jù)五:公司與美國DELTA航空培訓學院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公司與珠海翔翼飛行培訓學校簽訂的飛行員培訓合同、公司與上海東方飛行培訓有限公司簽訂的一系列模擬機訓練合同、公司與中國民航廣漢飛行技術學院簽訂的模擬機訓練合同。
證明公司為張某在相關訓練機構進行了培訓,張某單方解除合同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證據(jù)六:各類訓練發(fā)票。
證明公司為張某支付的訓練費用。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辯稱: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反訴請求與事實理由自相矛盾,一方面堅持勞動合同沒有解除,一方面要求支付巨額培訓費和違約金。
張某已提前30日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在2015年9月30日作出了回復,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jīng)解除。
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應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法定期間為張某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勞動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及相關技術檔案的轉移手續(xù)。
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提出的培訓費和違約金是基于公司為張某提供了培訓,兩項請求是重復的。
張某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工作了9年,為公司創(chuàng)造了價值,張某不應向公司支付培訓費用和違約金,請求法院駁回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反訴請求。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為支持其反訴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與支付其訴訟主張的證據(jù)相同。
經(jīng)庭審質證,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對張某提交的證據(jù)一、二、三、四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但對證據(jù)一、三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張某的訴訟請求沒有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雙方的勞動關系至今尚未解除,東方航空武漢公司還在向張某發(fā)放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如果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應當判決張某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支付違約金和相關培訓費用。
張某對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的內容,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
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查詢單是復印件,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加蓋了其公司印章,沒有社保經(jīng)辦機構的公章,是否繳納不清楚。
基礎工資表加蓋的是公司的印章,不具有客觀性。
對證據(jù)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認為是復印件,即使有飛行訓練大綱,原告是否知曉,而且應該有原告學習飛行訓練的材料,不具有證據(jù)的客觀性。
對證據(jù)四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系復印件,且與原告沒有關聯(lián),不予認可。
對證據(jù)五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簽訂的,這些培訓合同是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內部經(jīng)營類合同,原告是否在這培訓合同計劃內不清楚,因此與原告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
對證據(jù)六2013年7月、8月的記錄單,2013年11月份的憑證,是一張總發(fā)票,數(shù)額達100多萬元,還有的訓練費記錄單,均沒有原告的簽名,是否真實發(fā)生了培訓費,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公司支付了原告的培訓費用。
對原、被告所舉證據(jù),本庭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綜合審查后認證如下:對張某的證據(jù)一、二、三、四,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證據(jù)一、二、三、四、五,證據(jù)來源和形式合法,內容能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對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證據(jù)六,證據(jù)的內容與其待證的事實間沒有關聯(lián),且證據(jù)內容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張某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受法律保護。
關于張某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
勞動者依法享有擇業(yè)的權利,雖然雙方之間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東方航空武漢公司以此為由不同意張某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張某提前30天通知東方航空武漢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于30天后離職,故張某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5年10月25日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
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在收到張某的辭職申請后,仍然給張某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保費用的行為,是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自愿行為,不能說明從2015年10月25日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存在。
關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是否為張某辦理飛行技術檔案的移交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的后合同義務,以便勞動者重新就業(yè)。
張某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應當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檔案移交手續(xù)問題。
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民航發(fā)(2006)109號】規(guī)定,飛行人員辭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將其飛行執(zhí)照、技術檔案等交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暫存保管,故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有義務將張某的檔案資料轉交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即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qū)管理局。
關于張某是否應支付東方航空武漢公司違約金250萬元及培訓費用196萬元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行業(yè)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中東方航空武漢公司與張某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違反此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就是服務期間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且不能超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應當支付的培訓費。
張某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從事飛行員工作,飛行員行業(yè)具有專業(yè)性和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yǎng)過程和持續(xù)的能力保持過程。
本案中因飛行工作的需要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安排張某培訓,張某在培訓中飛行技能逐級提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對張某進行持續(xù)不斷的培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該費用通過學習轉化為其自身的飛行技術資源,張某的離職必然導致該公司對飛行技術資源的流失,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shù)脑瓌t,張某在離職時應當承擔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參加培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關于培訓費的支付金額,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提交的相關票據(jù)明細不清,不能客觀真實的證明為張某支付培訓費的具體金額,本院對培訓費的具體金額無法準確核實并確認。
本案是飛行員行業(yè)內部流動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針對飛行員行業(yè)內部流動中的培訓費計算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中的培訓費金額應結合案件的事實并參考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相關規(guī)定來確定。
經(jīng)國務院批準,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該意見規(guī)定飛行人員流動時,根據(jù)現(xiàn)行航空運輸企業(yè)招收錄用飛行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也下發(fā)通知,要求參照上述意見處理飛行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
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細化的賠償方式是:飛行員支付培訓費的標準為:原則上以飛行員初始培訓費7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均20%遞增計算補償費,最高計算10年,即最高210萬元。
45歲以后再從210萬元開始,以7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均20%遞減計算補償費。
張某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工作的時間是9年,據(jù)此計算張某應支付給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培訓費為196萬元(70萬元+70萬元×20%×9年)。
張某在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支付培訓費后,該公司再主張張某支付違約金250萬元的訴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為張某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
三、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將張某的飛行執(zhí)照關系、飛行技術檔案(健康記錄本、體檢合格證、飛行履歷檔案、飛行經(jīng)歷記錄本、飛行記錄簿、安保評價)移交到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qū)管理局;
四、張某支付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培訓費196萬元;
五、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前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張某負擔,予以減免。
反訴費10元,由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張某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受法律保護。
關于張某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
勞動者依法享有擇業(yè)的權利,雖然雙方之間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東方航空武漢公司以此為由不同意張某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張某提前30天通知東方航空武漢公司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于30天后離職,故張某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5年10月25日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
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在收到張某的辭職申請后,仍然給張某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保費用的行為,是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自愿行為,不能說明從2015年10月25日后,雙方的勞動關系存在。
關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是否為張某辦理飛行技術檔案的移交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的后合同義務,以便勞動者重新就業(yè)。
張某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應當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辦理檔案移交手續(xù)問題。
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飛行隊伍管理的意見》【民航發(fā)(2006)109號】規(guī)定,飛行人員辭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將其飛行執(zhí)照、技術檔案等交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暫存保管,故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有義務將張某的檔案資料轉交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即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qū)管理局。
關于張某是否應支付東方航空武漢公司違約金250萬元及培訓費用196萬元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行業(yè)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案中東方航空武漢公司與張某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違反此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就是服務期間尚未履行部分的培訓費,且不能超過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應當支付的培訓費。
張某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從事飛行員工作,飛行員行業(yè)具有專業(yè)性和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yǎng)過程和持續(xù)的能力保持過程。
本案中因飛行工作的需要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安排張某培訓,張某在培訓中飛行技能逐級提升,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對張某進行持續(xù)不斷的培訓支付了相應的費用,該費用通過學習轉化為其自身的飛行技術資源,張某的離職必然導致該公司對飛行技術資源的流失,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shù)脑瓌t,張某在離職時應當承擔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參加培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關于培訓費的支付金額,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提交的相關票據(jù)明細不清,不能客觀真實的證明為張某支付培訓費的具體金額,本院對培訓費的具體金額無法準確核實并確認。
本案是飛行員行業(yè)內部流動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針對飛行員行業(yè)內部流動中的培訓費計算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定,因此本案中的培訓費金額應結合案件的事實并參考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相關規(guī)定來確定。
經(jīng)國務院批準,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會同國務院相關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該意見規(guī)定飛行人員流動時,根據(jù)現(xiàn)行航空運輸企業(yè)招收錄用飛行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元至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也下發(fā)通知,要求參照上述意見處理飛行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
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細化的賠償方式是:飛行員支付培訓費的標準為:原則上以飛行員初始培訓費7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均20%遞增計算補償費,最高計算10年,即最高210萬元。
45歲以后再從210萬元開始,以7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均20%遞減計算補償費。
張某在東方航空武漢公司工作的時間是9年,據(jù)此計算張某應支付給東方航空武漢公司的培訓費為196萬元(70萬元+70萬元×20%×9年)。
張某在向東方航空武漢公司支付培訓費后,該公司再主張張某支付違約金250萬元的訴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 ?、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為張某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
三、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將張某的飛行執(zhí)照關系、飛行技術檔案(健康記錄本、體檢合格證、飛行履歷檔案、飛行經(jīng)歷記錄本、飛行記錄簿、安保評價)移交到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qū)管理局;
四、張某支付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培訓費196萬元;
五、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前述一、二、三、四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張某負擔,予以減免。
反訴費10元,由中國東方航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文海橋
審判員:劉義鎖
審判員:任麗君
書記員: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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