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新民,男,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通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玖婷,黑龍江卓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榕,黑龍江卓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黑河市合作區(qū)。
法定代表人:卜學智,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男,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嫩江縣嫩興路50號。
法定代表人:王富源,職務經理。
原告張新民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新民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玖婷、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到庭參加訴訟,人保財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新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殘疾輔助器費700元、住宿費3000元、交通費1750元;2.要求人保財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醫(yī)療費43148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2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2時00分,曲亮亮駕駛×××號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沿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哈黑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樂業(yè)鎮(zhèn)道口時,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張新民撞傷。經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認定,曲亮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新民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事故發(fā)生時該車在保險承保期內。事故發(fā)生后,張新民被救護車送往哈爾濱市呼蘭區(qū)中醫(yī)醫(yī)院,并于同日被送往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張新民為右股骨髁上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腰椎骨折、失血性休克、右大腿開放傷、皮膚撕脫傷、車禍多發(fā)傷、消化道應激性潰瘍出血、腰椎骨折術后感染、右股骨開放性骨折術后感染、右膝關節(jié)僵直,共計住院152天。為此,張新民共計花費醫(yī)療費415566.20元。另外,因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藥局缺藥,張新民在醫(yī)院外購買藥品、傷殘用品,共計花費26614.00元。張新民住院期間,兩次因病危進入ICU搶救,其娘家大舅哥、妻弟、妻妹、及岳母多次到醫(yī)院看望,為此花費交通費1294元、住宿費3000元。張新民訴請中主張的交通費除上述1294元外,還包括其住院期間按一天3元計算的交通費,共計456元。
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張新民所述事故發(fā)生過程屬實。曲亮亮駕駛的車牌號為×××號車輛確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承保期內。太平洋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限額110000元的保險責任,及張新民住院期間按每日3元計算的交通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保單責任免除第十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用。因病例費不在醫(yī)療費范圍內,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該費用。因張新民未作司法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無法確定張新民主張的拐仗及輪椅的器具費用是否合理,且殘疾用具需要提供認證機構出具的殘疾用證證明和殘疾用證票據,故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該款。因張新民住院期間不產生住宿費用,其住宿費用無法律依據,且張新民提供的住宿票據為連號,與真實情況不符,故太平洋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該款。
人保財險公司于庭后提交書面答辯狀稱,人保財險公司同意依法理賠。曲亮亮駕駛的車牌號為×××的車輛于2016年3月31日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商業(yè)險項下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保險期限至2017年3月30日。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在保險期限內。人保財險公司同意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給付醫(yī)療費(含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殘具、住宿費、交通費等。人保財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對當事人雙方有爭議證據,經審理認定如下:張新民提交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證據4、證據5,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張新民提交的證據6、證據7,無法證明其待證問題,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25日2時00分,曲亮亮駕駛×××號東風牌重型廂式貨車,沿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哈黑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樂業(yè)鎮(zhèn)道口時,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張新民撞傷。肇事車輛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事故發(fā)生時該車在保險承保期內。經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松北大隊認定,曲亮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新民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新民被救護車送往哈爾濱市呼蘭區(qū)中醫(yī)醫(yī)院救治,并于同日被送往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經診斷為右股骨髁上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腰椎骨折、失血性休克、右大腿開放傷、皮膚撕脫傷、車禍多發(fā)傷、消化道應激性潰瘍出血、腰椎骨折術后感染、右股骨開放性骨折術后感染、右膝關節(jié)僵直,共計住院153天,住院共計花費醫(yī)療費415566.20元。張新民遵醫(yī)囑在醫(yī)院外購買藥品花費25914元、購買拐仗、輪椅花費700元。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張新民因此次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441480.20元(415566.20元+25914元)、交通費4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2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張新民傷情較重,輪椅、拐仗的器具費用應為其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故對張新民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張新民主張的其親屬探望花費的交通費1750元、住宿費3000元,不屬于其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必要費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給付張新民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給付輪椅、拐仗的康復費700元、交通費456元,人保財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給付張新民醫(yī)療費43148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張新民醫(yī)療費10000元、康復費700元、交通費456元,共計11156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張新民醫(yī)療費43148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200元,共計446680.20元;
三、駁回張新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5元(張新民已預付),由張新民負擔4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負擔1358元,此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張新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寧
書記員:高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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