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付小坤(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
宋澗菊(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
夏某
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
蘇妍妍(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付小坤,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澗菊,河北天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
被告: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銀安雅園寫字樓1幢7層719號。
法定代表人:夏某,職務: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新華東道83號(開灤賓館內)。
負責人:張靜,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妍妍,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訴被告夏某、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赫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英紅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維、于志杰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小坤、宋澗菊、被告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夏某、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委托代理人蘇妍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原告張某、被告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及夏某均無異議,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故該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70967元、公估費6000元,共計17696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墊付冀B×××××號車拖車存車費344元,被告夏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故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車輛損失扣減殘值數(shù)額過低,本院酌情扣減殘值479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600元及其車輛拖車存車費394元,但提交的證據沒有記載付款時間、付款方等信息,不能證明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對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邁赫公司及被告夏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邁赫公司在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故原告張某的損失176967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75967元由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為冀B×××××號車的墊付款344元,應由被告邁赫公司及被告夏某承擔。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提出原告車輛損失扣減殘值過低的辯解,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提出原告車輛駕駛人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及公估報告中配件更換清單與實際車輛損失不符的辯解,未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故該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公估費系確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提出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75967元;
三、被告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夏某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張某墊付款344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承擔3843元,由原告張某承擔1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原告張某、被告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及夏某均無異議,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對事故真實性無異議,故該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70967元、公估費6000元,共計17696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墊付冀B×××××號車拖車存車費344元,被告夏某對該證據沒有異議,故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車輛損失扣減殘值數(shù)額過低,本院酌情扣減殘值4790元;原告主張鑒定費600元及其車輛拖車存車費394元,但提交的證據沒有記載付款時間、付款方等信息,不能證明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對本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邁赫公司及被告夏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邁赫公司在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故原告張某的損失176967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75967元由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為冀B×××××號車的墊付款344元,應由被告邁赫公司及被告夏某承擔。被告中國人保財險唐某路北新華道營銷部提出原告車輛損失扣減殘值過低的辯解,理據充足,本院予以采納;被告提出原告車輛駕駛人應承擔一定的事故責任及公估報告中配件更換清單與實際車輛損失不符的辯解,未提交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故該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公估費系確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提出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辯解,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原告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張某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75967元;
三、被告唐某邁赫貿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夏某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張某墊付款344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承擔3843元,由原告張某承擔119元。
審判長:劉英紅
審判員:于志杰
審判員:李維
書記員:崔玉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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