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魏連會(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連會,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莊鄉(xiāng)高古莊村南。
法定代表人:陳鐵濱,經理。
被告: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頭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王永文,經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亞公司)、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德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魏連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根據(jù)原告張某某的起訴及提供的有效證據(jù),查明法律事實如原告所述。另查明,被告中亞公司借款后償還原告張某某兩個月的利息。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該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在約定期限內未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確屬違約,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總和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為宜。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澳德隆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當庭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予。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該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在約定期限內未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確屬違約,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雙方約定違約金過高,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總和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為宜。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澳德隆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合理合法,應當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當庭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予。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被告衡水中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澳德隆鋼絲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郭超
審判員:李亞東
審判員:趙貴山
書記員:李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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