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欽勝(山東泰琪律師事務所)
唐某采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王賀利
劉艷紅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欽勝,山東泰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采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豐潤區(qū)豐潤鎮(zhèn)娘娘廟村(陶粒砂廠)。
法定代表人:MrTonyTandijono/陳俊堅,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賀利,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劉艷紅,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上訴人張某某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唐某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對上訴人張某某主張的被上訴人沒有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事,一審法院依據上訴人自己書寫的回復意見及辭職申請書中的陳述和經法院調取的備案表等證據認定雙方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已與上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據,故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對上訴人張某某主張的被上訴人沒有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一事,一審法院依據上訴人自己書寫的回復意見及辭職申請書中的陳述和經法院調取的備案表等證據認定雙方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已與上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有據,故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陳鐵軍
審判員:劉江靜
審判員:周麗
書記員: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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