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純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原告張某某的女婿,特別授權。
被告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崇水峪分社,地址邢臺縣宋家莊鄉(xiāng)崇水峪村,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57385892-8。
負責人:宋照璽,該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增海,男,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崇水峪分社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3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純濤,被告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崇水峪分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增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于1997年7月15日從原告處借款30000元,并有借據(jù)證明一份,被告一直未償還,原告因患病重,生活困難,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崇水峪分社辯稱,對原告所稱的借款有異議,第一、在1997年被告分兩次向原告借錢,其中,7月15日借30,000元,同年9月16日借200,000元,原告在2000年起訴被告歸還9月16日的借款200,000元,該款已經(jīng)法院判決,并已執(zhí)行完畢,而原告對7月15日借的30,000元只字未提,因原主人陳天勇已去世,該筆借款是否包括在所訴的借款中不得而知,所以對本案的借條有異議;第二、被告借原告的30,000元及利息,原告至今16年沒有追要過,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不予償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7月15日河北省邢臺縣崇水峪信用合作社(后更名為:邢臺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崇水峪分社)原主任陳天勇向原告張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張某某現(xiàn)金叁萬元整,月息6分,每月結一次利息。該借條蓋有河北省邢臺縣崇水峪信用合作社公章及該社原主任陳天勇的手章。原信用社主任陳天勇于2008年9月5日去世,原告在陳天勇生前曾向其主張過該筆借款,但該借款仍未清償,此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張過該權利。
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中,原告曾向河北省邢臺縣崇水峪信用合作社原主任陳天勇主張過該權利,在主張未果的情況下,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侵害,自陳天勇去世至原告起訴時已四年有余,原告起訴被告歸還該筆借款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且未發(fā)現(xiàn)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對原告的訴訟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鵬
審判員 霍秀清
人民陪審員 喬文書
書記員: 張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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