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熊光輝(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
方志新
張某
屈曉鴻(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
張廣興(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武當路2號。
法定代表人唐衛(wèi)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光輝,湖北無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方志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職業(yè)狀況不詳。
委托代理人屈曉鴻,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張廣興,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日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組成由審判員王廣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柏媛媛主審,審判員羅云飛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唐日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光輝,被上訴人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屈曉鴻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原審訴請判令:1、大唐日盛公司支付違約金68248元,并從2013年3月28日起按每日252.77元支付違約金直至將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房屋交付使用;2、負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訴辯意見,本案的審理焦點為:
1、大唐日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九條約定了交房期限及條件,該條款合法有效,開發(fā)方大唐日盛公司應當按照該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將辦妥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房屋交付給購房戶,但大唐日盛公司直到2013年7月2日才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事實表明,其無法按照約定履行交房義務。大唐日盛公司雖主張因土地、規(guī)劃、市政建設捆綁該公司開發(fā)的“中央華府”工程項目,導致工程驗收備案延后,存在違約免責事項,但縱觀全案證據(jù)、事實(十堰政府網(wǎng)的網(wǎng)上截屏視圖資料、市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相關行政文書等)可以看出,文化廣場及市府路改造項目并不屬于“中央華府”工程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建設范圍,導致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延后的原因在于大唐日盛公司自身,故大唐日盛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且不具備免責事由,其應承擔違約責任。
2、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渡唐贩款A售合同》第十條約定了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大唐日盛公司逾期交房超過90日,應當按照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原審判決對違約金的計算正確,應予支持。
3、原審判決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大唐日盛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存在名為合議庭、實為獨任審理的程序問題,但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審庭審筆錄其已簽字認可),也未證明原審判決存在因程序問題而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情形,其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13元,由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訴辯意見,本案的審理焦點為:
1、大唐日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九條約定了交房期限及條件,該條款合法有效,開發(fā)方大唐日盛公司應當按照該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將辦妥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房屋交付給購房戶,但大唐日盛公司直到2013年7月2日才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事實表明,其無法按照約定履行交房義務。大唐日盛公司雖主張因土地、規(guī)劃、市政建設捆綁該公司開發(fā)的“中央華府”工程項目,導致工程驗收備案延后,存在違約免責事項,但縱觀全案證據(jù)、事實(十堰政府網(wǎng)的網(wǎng)上截屏視圖資料、市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相關行政文書等)可以看出,文化廣場及市府路改造項目并不屬于“中央華府”工程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建設范圍,導致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延后的原因在于大唐日盛公司自身,故大唐日盛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違約情形,且不具備免責事由,其應承擔違約責任。
2、關于違約金的計算問題。《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條約定了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大唐日盛公司逾期交房超過90日,應當按照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原審判決對違約金的計算正確,應予支持。
3、原審判決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大唐日盛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判決存在名為合議庭、實為獨任審理的程序問題,但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審庭審筆錄其已簽字認可),也未證明原審判決存在因程序問題而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情形,其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13元,由湖北大唐日盛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廣泉
審判員:羅云飛
審判員:柏媛媛
書記員: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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