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馬某
韓金朝(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被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韓金朝,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馬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我國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我國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郭建朝
書記員: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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