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涉縣木井鄉(xiāng)后西峪村民委員會
原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涉縣木井鄉(xiāng)后西峪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馬何太,任村主任。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涉縣木井鄉(xiāng)后西峪村民委員會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楊彥花
審判員:江文海
審判員:王曉宇
書記員: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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