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振興
劉新樂(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
郝某須
趙某某
郝某某
河北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李龍飛(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振興,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新樂,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某須,農民。
被告:趙某某,農民。
被告:郝某某,農民。
被告:河北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某地產)。
法定代表人:羅盼來,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張軍,山西省大同市城區(qū)雁同東路付5號3樓1單元11號。
委托代理人:李龍飛,河北久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振興與被告郝某須、趙某某、郝某某、河北光某地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王平勛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審判員陳洪濤、陪審員于希參加評議,2015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新樂、被告趙某某、郝某某、光某地產訴訟代理人張軍、委托代理人李龍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郝某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及責任的承擔。一、關于原告張振興、被告郝某須與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之間的關系:原告張振興、被告郝某須在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指定的場所進行勞動,且服從二被告的安排,在一定時期內勞動領取報酬。且趙某某、郝某某從被告光某地產處承包工程拿到工程款,組織包括原告張振興、被告郝某須在內的工匠進行施工支付報酬,從中賺取差價。因此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與被告郝某須、原告張振興之間形成雇傭關系。二、被告趙某某、郝某某與被告光某地產之間的關系:被告光某地產與趙某某、郝某某簽訂承包合同,光某地產將自己承建的“尚城國際”部分工作轉由趙某某等完成,形成建筑工程轉包關系。三、原告張振興與被告郝某須同是雇工同事關系。四、被告趙某某與被告郝某某系合伙關系。
關于責任的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郝某須作為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有認真完成接受勞務者所指示的工作義務,但其在工作期間與原告張振興逗玩,憑借自己年輕力壯強行將原告抱起、墩下,造成原告?zhèn)麣?,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屬于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且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被告郝某須應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對張振興傷害結果,被告趙某某、郝某某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可以請求致害人賠償,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同時請求致害人、雇主賠償,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郝某須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和對自己抗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原告張振興屬被動被抱起,且其相對年老體弱,被告方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振興有過錯,因此認定張振興在被傷害過程中沒有過錯。
被告趙某某、郝某某作為雇主,雖無過錯,但具有法定賠償義務。因此,被告趙某某主張損害發(fā)生與己無關,不應擔責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款 ?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光某地產將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分包者應具備相應資質。光某地產明知趙某某、郝某某沒有相應施工資質仍由其分包施工,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對趙某某、郝某某作為雇主承擔的責任,被告光某地產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郝某須賠償原告張振興人民幣536521元(566521元減去被告郝某須已給付原告款30000元),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河北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判決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65元,由被告郝某須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及責任的承擔。一、關于原告張振興、被告郝某須與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之間的關系:原告張振興、被告郝某須在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指定的場所進行勞動,且服從二被告的安排,在一定時期內勞動領取報酬。且趙某某、郝某某從被告光某地產處承包工程拿到工程款,組織包括原告張振興、被告郝某須在內的工匠進行施工支付報酬,從中賺取差價。因此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與被告郝某須、原告張振興之間形成雇傭關系。二、被告趙某某、郝某某與被告光某地產之間的關系:被告光某地產與趙某某、郝某某簽訂承包合同,光某地產將自己承建的“尚城國際”部分工作轉由趙某某等完成,形成建筑工程轉包關系。三、原告張振興與被告郝某須同是雇工同事關系。四、被告趙某某與被告郝某某系合伙關系。
關于責任的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郝某須作為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有認真完成接受勞務者所指示的工作義務,但其在工作期間與原告張振興逗玩,憑借自己年輕力壯強行將原告抱起、墩下,造成原告?zhèn)麣垼鶕謾嘭熑畏ǖ诹鶙l,屬于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且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被告郝某須應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對張振興傷害結果,被告趙某某、郝某某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可以請求致害人賠償,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同時請求致害人、雇主賠償,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郝某須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和對自己抗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原告張振興屬被動被抱起,且其相對年老體弱,被告方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張振興有過錯,因此認定張振興在被傷害過程中沒有過錯。
被告趙某某、郝某某作為雇主,雖無過錯,但具有法定賠償義務。因此,被告趙某某主張損害發(fā)生與己無關,不應擔責于法無據,不予采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款 ?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光某地產將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分包者應具備相應資質。光某地產明知趙某某、郝某某沒有相應施工資質仍由其分包施工,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對趙某某、郝某某作為雇主承擔的責任,被告光某地產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郝某須賠償原告張振興人民幣536521元(566521元減去被告郝某須已給付原告款30000元),被告趙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河北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判決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65元,由被告郝某須負擔。
審判長:王平勛
審判員:陳洪濤
審判員:于希
書記員:李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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