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泗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王思雨,泗水正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泗水縣。
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泗水縣。
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濟南市歷下區(qū)經(jīng)十路17703號華特廣場二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597035766C。
負責人:姜微,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劉德仲,山東盈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馮偉,山東盈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姜某、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盛秋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思雨、被告陳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仲到庭參加訴訟。原告以被告陳某某為實際車主撤回對被告姜某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6日15時許,陳某某駕駛魯H×××××小型轎車在泗水縣泉福路與圣哲路交叉路口處,與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泗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對該責任認定被告陳某某雖有異議,但無證據(jù)證實,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張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陳某某根據(jù)責任比例承擔80%的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雖主張事故發(fā)生時報案人王強(陳某某同事)稱其為駕駛員,但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實際駕駛員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保險公司提交的報案記錄法律效力低于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且即使該事故駕駛員為王強,王強亦具有合法駕駛資格,亦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因此對被告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張某某的損失包括:
1.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費用清單,結(jié)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guān)證據(jù)確定原告支出醫(yī)療費9429.21元,其中原告領(lǐng)取被告繳納押金5500元及被告陳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900元,本院予以確認。
2.誤工費。原告張某某受傷致殘,其誤工費可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計49天。原告張某某雖提交誤工證明及工資表,但工資表中沒有法定代表人或經(jīng)辦人簽字,亦沒有勞動合同及工資銀行發(fā)放流水相佐證,對其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其誤工費按其戶籍性質(zhì)農(nóng)村居民純收入標準38.23元/天計算,計款1873.27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5天,按每天30元計算,計款450元。
4.護理費。原告住院15天,××員檢查證明書證實原告“住院期間陪護兩位”,結(jié)合其傷情,其主張二人護理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參照護工工資標準每天每人60元計算,計款1800元。
5.傷殘賠償金。濟寧正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證實原告張某某構(gòu)成十級傷殘,被告保險公司雖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壧岢霎愖h,其主張應適用新標準進行鑒定,但原鑒定中適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正式廢止,鑒定機構(gòu)于2017年2月24日適用該標準對原告?zhèn)麣埖燃夁M行鑒定并無不當,被告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充分,且未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足以推翻原鑒定報告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壍脑u定,因此對其異議本院不予采納。原告張某某主張其傷殘賠償金13954元/年×20年×10%=2790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費。結(jié)合原告住院地點、天數(shù),其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30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致殘,對其身心造成一定的傷害,結(jié)合其傷殘等級,其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8.車輛損失費。原告車輛損失經(jīng)被告保險公司核定損失價值1940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9.鑒定費、復印費。原告支出鑒定費1200元,復印費40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張某某的損失共計45940.48元,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44700.48元。鑒定費1200元、復印費40元,根據(jù)被告各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應由被告陳某某根據(jù)責任比例賠償80%,計款992元,已支付8400元,應由原告張某某返還7408元。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44700.4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張某某返還被告陳某某740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42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1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盛秋寒
書記員:龐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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