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原告華某。
委托代理人華斌。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呂子書。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博,湖北熠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張某某、華某與被告呂子書、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已達成協(xié)議,原告張某某、華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華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某、華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400元,減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張某某、華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周澤民
書記員:謝娟 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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