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吳淑華,系黑龍江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軍,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勝民,系該公司現(xiàn)場項目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以雙方自行和解為由,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丁迎鑫
書記員: 張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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