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綏化市北林區(qū)郵政小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蘭西縣新旺社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洪杰,黑龍江匡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蘭西縣新河社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廣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蘭西縣臨江鎮(zhèn)偉河村。
被告:劉義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蘭西縣臨江鎮(zhèn)偉河村(現(xiàn)黑龍江省東風監(jiān)獄服刑)。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李某發(fā)、劉義民執(zhí)行異議財產(chǎn)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2月18日庭審過程中,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以有病為由委托他人作為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因委托代理人非職業(yè)律師,其與被代理人即本案原告的代理關(guān)系真實性無法核實,且亦未提交張某某患病診斷,應(yīng)當視為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張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 劉偉輝
審判員 王進軍
審判員 趙文柱
書記員: 趙治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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