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文歡,男,系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張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申請人張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張海波所有的車輛(品牌:林肯,車牌號:XXX,發(fā)動機號碼:XXX,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XXX)予以扣押,申請人張某某向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保單號:XXX號,保險金額:318,5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3月24日零時起至2018年3月23日二十四時止)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將被申請人張海波所有的車輛(品牌:林肯,車牌號:XXX,發(fā)動機號碼:XXX,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XXX)予以扣押??垩浩陂g,由被申請人張海波負責保管,但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毀損及設定他項權利??垩浩谙逓閮赡?。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張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金佰華
書記員:寧悅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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