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縣,現(xiàn)住香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樹海,河北正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香河縣人,住香河縣。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香河縣人,住香河縣。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寶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被告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終止,二被告向原告返還剩余租金人民幣55,000元、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共計人民幣6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原、被告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原告承租二被告位于潮北新城北側(cè)廠房3200平方米,用于經(jīng)營家具生產(chǎn)。雙方約定租賃期間共一年,年租金110,000元、保證金10,000元;遇到國家拆遷及環(huán)保部門阻力,雙方協(xié)議終止合同時,被告房租收到終止月,被告多收取的房租無息退還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及保證金共120,000元。2017年3月原告工廠因當?shù)卣h(huán)保治理所需被取締,原告設備于2017年7月15日全部從被告廠房內(nèi)搬出,但被告至今不肯退還剩余租金及保證金。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起訴到法院。被告張某某、劉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當事人基于各自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本案租賃合同簽訂之前,原告多次到現(xiàn)場查看過租賃標的物,認可租賃標的物的現(xiàn)狀,能夠滿足原告訂立標的物的用途。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被告依約交付了租賃物,租賃合同依法成立。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原告在使用租賃過程中,直至原告去年起訴時,原告始終沒有向被告提出過終止合同等協(xié)商意見,并且沒有向被告在合同期滿前交付所承租的房屋。故此在被告不同意解除該合同的情況下,同時原告也未同被告協(xié)商一致,交還所承租的租賃房屋,沒有權(quán)利要求被告退還已經(jīng)交付的合同租金。原告所承租的標的物,其中廠房內(nèi)的深坑地面已經(jīng)遭破壞,未予修復,拖欠的電費及其他應修復的門窗鎖具等未予修復完好,故此被告不應退還原告的保證金。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被告方如有損失另行主張權(quán)利。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書,約定:二被告將名下位于潮北新城北建筑面積3200平米的廠房以每年110,000元的價格租賃給原告使用,租賃期限為1年,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5日,年租金為110,000元。保證金為10,000元,租賃期滿無息退回。遇到國家拆遷和環(huán)保部門阻力,雙方協(xié)議終止合同時,被告房租收到終止月,被告多收取的房租無息退還給原告。原告已向二被告交納租金110,000元及保證金10,000元。2017年3月15日,香河縣蔣辛屯鎮(zhèn)政府向原告下發(fā)了《蔣辛屯鎮(zhèn)散亂污企業(yè)治理通知》,通知原告立刻停止生產(chǎn)經(jīng)營,截止到2017年5月20日前外遷完畢,否則將予以強制取締,并做“兩斷三清”處理。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廠房租賃合同書、《蔣辛屯鎮(zhèn)散亂污企業(yè)治理通知》、蔣辛屯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問話筆錄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劉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冀1024民初4155號民事判決。原告張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冀10民終1726號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樹海,二被告張某某、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洪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劉某某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quán)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廠房租賃合同中約定“遇到國家拆遷和環(huán)保部門阻力,雙方協(xié)議終止合同時,被告房租收到終止月,被告多收取的房租無息退還給原告”。香河縣蔣辛屯鎮(zhèn)政府向原告下發(fā)《蔣辛屯鎮(zhèn)散亂污企業(yè)治理通知》,通知原告停止經(jīng)營,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符合原、被告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原告有權(quán)解除合同,原告主張判令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終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返還剩余租金55,000元、保證金10,000元。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在起訴前曾向二被告主張返還租金、保證金,故原、被告之間的租金應計算至2018年10月31日,其余租金及保證金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即32,916.67元(110,000元/年÷12個月×2.5個月+10,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張某某與二被告張某某、劉某某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書。二、二被告張某某、劉某某返還原告張某某租金、保證金共計人民幣32,916.6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26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人民幣804元,被告張某某、劉某某負擔人民幣62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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