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羅田縣,
委托代理人董衛(wèi)華,湖北董向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裔嗣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射陽縣,
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陽縣黃沙港鎮(zhèn)海濱路7號。
法定代表人黃振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應縣支公司,住所地:寶應縣安宜鎮(zhèn)葉挺東路59號。
法定代表人成亮,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徐桂如、張家旭,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裔嗣林、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鑫汽車運輸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應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寶應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熊漪獨任審判。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衛(wèi)華,被告人壽財保寶應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桂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裔嗣林、聚鑫汽車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后期治療費、車輛損失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71208元,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有限受償。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述請求。
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8日1時,被告裔嗣林駕駛蘇J×××××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鄂A×××××小型汽車、韓賢龍駕駛的蘇J×××××大型汽車,在武漢繞城高速公路G42滬蓉830km下行處相撞,導致原告張某某受傷及三方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等級公路大隊,裔嗣林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時,被告裔嗣林駕駛蘇J×××××號大型汽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鄂A×××××小型汽車與韓賢龍駕駛蘇J×××××大型汽車,在武漢繞城高速公路G42滬蓉830km下行0米處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三方車輛受損。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等級公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裔嗣林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韓賢龍不負此事故責任。原告張某某受傷后用去治療費12664.98元,其傷情經(jīng)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結論為:后期治療費5000元,護理時間為住院時間11日,營養(yǎng)期為15日,誤工時間為90日。原告用去鑒定費1800元。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原告放棄無責任方保險公司的賠償份額。
另查明:被告裔嗣林駕駛的蘇J×××××號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聚鑫汽車運輸公司,被告裔嗣林系該公司雇請的司機,履行職務行為時發(fā)生本起事故。該車在被告人壽財保寶應縣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再查明:原告張某某的戶籍為農(nóng)業(yè)戶籍,其自2014年12月起在武漢格瑞恒安新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5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聚鑫汽車運輸公司為原告墊付13000元。
經(jīng)依法核算,原告張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50799.78元,其中:醫(yī)療費12664.98元、后期醫(yī)療費5000元、護理費984.8元(32677元/年÷365天×1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65元(15元/天×11天)、交通費300元、營養(yǎng)費225元(15元/天×15天)、誤工費10500元(3500元/月÷30天×90天)、車輛損失120960元(120000元+施救費960元)。
本院認為:被告裔嗣林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裔嗣林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則被告裔嗣林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因被告裔嗣林是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司機,則由被告裔嗣林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因蘇J×××××號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寶應縣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即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2606.32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誤工費等10606.32元)。原告放棄無責任車輛保險公司賠償責任,則原告自行承擔2278.48元(醫(yī)療費1000元、車輛損失100元、誤工費等1178.48元)。余款125914.98元(150799.78元-22606.32元-2278.48元),按照責任劃分由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因蘇J×××××號車在被告人壽保險寶應縣支公司投保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損失125914.98元,應由被告人壽保險寶應縣支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125914.98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構成傷殘,其主張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就車輛損失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款13000元,原告無異議,原告應當返還。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應縣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22606.32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應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25914.98元;
三、由原告張某某返還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款1300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78元,鑒定費1800元,評估費5000元,合計7478元,由被告射陽縣聚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熊漪
書記員:文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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