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柏鄉(xiāng)縣。委托代理人:郎麗彩,北京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柴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邢臺君上悅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中興西大街285號五層樓一座,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130521000013938。負責人:柴華英,該公司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王子潔,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志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51,4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逾期支付的違約金。3、判令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君上公司在其公司住所地開一西部肥牛飯店,該公司及飯店系被告柴某某和她姐姐柴華英二人共同出資成立,飯店經營了四、五年。原告給飯店送青菜,剛開始是把菜送到就結賬,后熟悉了有時結賬的人被告柴某某不在就暫時欠著貨款,截止2016年7月24日飯店共欠張志彬貨款51,467元。由于該飯店現在停業(yè),被告柴某某給原告寫了欠條,原告多次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推脫不給。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被告柴某某簽署的欠條一份,證明在經營過程中是由柴某某和柴華英共同經營的,原告所供的貨物均經柴某某之手,用于該飯店;2、公司登記注冊信息,證明該公司是由柴某某和柴華英二人出資成立。被告柴某某辯稱,1、答辯人柴某某不應承擔本案的貨款,2、原告訴請證據不足。只有欠條證明,并且欠條指向的主體不明確,無法證實原告與太行路菜款之間的關系,甚至沒有其他佐證原告的訴請,所以,答辯人對該證據指向的欠款事實不予認可。被告君上悅公司辯稱,同柴某某的第二答辯意見。原告主張欠貨款51,467依據不足。因該份證據并沒有加蓋公司印章,也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無法證明是公司的行為,欠款數額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予認可。原告訴請要求答辯人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支付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答辯人之間口頭或者書面約定違約金的事實,故原告主張逾期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柴某某、君上公司對自己主張未提交任何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柴某某與柴華英共同出資于2012年2月28日成立邢臺君上悅餐飲有限公司,柴華英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為公司監(jiān)事。2016年7月25日被告柴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內容為:“止2016年7月24號西部肥牛欠太行路菜款合計51,467,欠款總計(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正)西部肥牛柴某某2016年7月24號”的欠款證明。
原告張志彬訴被告柴某某、邢臺君上悅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君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由審判員付彥佼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張志彬的代理人郎麗彩、被告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被告君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子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二被告是否應承擔向原告償還貨款的責任。原告持有該借條可以證實其為該筆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柴某某本人未到庭,而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對原告持有的署名為柴某某的欠款證明不予認可,但亦未對該文字材料是否為柴某某本人書寫申請相應的同一性筆跡鑒定,按舉證規(guī)則,反駁對方主張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不能提供的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被告柴某某此項辯解,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償還責任的承擔問題,原告持有的欠款證明僅有被告柴某某的署名,雖該證明中有“西部肥?!弊謽?,但被告君上公司否認“西部肥?!睘槠溟_辦,原告對此亦無其他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問題,因原告訴訟請求不明確,亦無證據證明雙方有口頭或書面的違約金約定,故對原告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張志彬菜款51,467元。二、駁回原告張志彬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80元,減半收取計540元,由被告柴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劉良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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