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張某某
郝某某
郝大軍
劉某某
李小花
張多余
王清凱(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
張志會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師某某
雷沖(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
張立豐
晉州市東里莊鎮(zhèn)宿生村村民委員會
原告張某某。
原告張某某。
原告張某某。
原告張某某。
原告郝某某。
原告郝大軍。
原告劉某某。
原告李小花。
原告張多余。
委托代理人王清凱,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11301199910148056。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張志會。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師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沖,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號:11301200810572512,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張立豐。
第三人晉州市東里莊鎮(zhèn)宿生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郝建軍。系該村委會主任。
原告張某某、張某某等九人與被告師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原經(jīng)本院作出(2014)晉民初字第00114號民事判決。原告不服此判決,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一終字第013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追加第三人張立豐、晉州市宿生村委會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張某某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清凱、張志會,被告師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沖,第三人張立豐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晉州市東里莊鎮(zhèn)宿生村委會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第三人宿生村委會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原告代理人陳述,自2012年至今,20畝土地租金尚未給付。
被告代理人認為,租賃土地租金已按時全部給付郝建軍。
第三人張立豐認可原告代理人意見。
針對第五個調(diào)查重點:原告主體適格問題?
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張某某、郝某某、郝大軍、劉某某、張某某等姓名與原告所提交的承包合同姓名不符,對上述原告主體資格有異議。同時認為,原告將40畝土地租給張立豐,張立豐未經(jīng)原告同意將土地轉(zhuǎn)租,原告應當起訴確認轉(zhuǎn)租無效而不應該起訴侵權(quán)。
原告代理人認為,因承包合同中部分原戶主去世,應由其子女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認為原告擁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該案是侵權(quán)關系,而不是合同關系。
第三人張立豐對此調(diào)查重點沒有發(fā)表具體意見。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與被告訴爭的土地,根據(jù)原、被告及第三人張立豐的陳述,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證書、占地租賃合同、占地坐標圖、照片等相關證據(jù),以及被告所提交的租賃土地合同書、占地坐標圖及郝建軍出具的收取租金證明,證實被告師某某與第三人宿生村委會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所涉及土地,系九原告的承包地。第三人張立豐及宿生村委會未征得原告同意,將原告部分承包地轉(zhuǎn)租給被告師某某,但原告于2009年至2011年,已收到被告師某某租地款項,視為對該轉(zhuǎn)租合同的認可,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租賃土地合同關系?,F(xiàn)被告已將2012年、2013年租金給付第三人宿生村委會,宿生村委會應及時將所收到租金轉(zhuǎn)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宿生村委會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宿生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租地款5.2萬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師某某負擔275元,由第三人張立豐負擔550元,由第三人晉州市宿生村委會負擔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與被告訴爭的土地,根據(jù)原、被告及第三人張立豐的陳述,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證書、占地租賃合同、占地坐標圖、照片等相關證據(jù),以及被告所提交的租賃土地合同書、占地坐標圖及郝建軍出具的收取租金證明,證實被告師某某與第三人宿生村委會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所涉及土地,系九原告的承包地。第三人張立豐及宿生村委會未征得原告同意,將原告部分承包地轉(zhuǎn)租給被告師某某,但原告于2009年至2011年,已收到被告師某某租地款項,視為對該轉(zhuǎn)租合同的認可,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租賃土地合同關系?,F(xiàn)被告已將2012年、2013年租金給付第三人宿生村委會,宿生村委會應及時將所收到租金轉(zhuǎn)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宿生村委會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款 ?、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人宿生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租地款5.2萬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師某某負擔275元,由第三人張立豐負擔550元,由第三人晉州市宿生村委會負擔275元。
審判長:丁維奇
審判員:李慧敏
審判員:雷達
書記員:崔曄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