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嬈,湖北東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某某(又名陳家銀)。
委托代理人柏英瑞,黃石市西塞山區(qū)磁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陳某某(系陳某某之弟)。
本院在審理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陳某某、陳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上訴人張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請求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張某某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8,920元減半收取為4,460元由張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程莉娜 審 判 員 聶 瀟 代理審判員 段 佳
書記員: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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