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涿鹿縣。
委托代理人史仲寶,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陸秀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涿鹿縣。
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陸秀林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申請人張某某于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申請人撤回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申請人張某某撤回申請。
審判員 李俊婷
書記員: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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