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開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都市人,系宜都市五眼泉鎮(zhèn)弭水橋村委會推薦。
被告:方學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區(qū)西陵一路墨池苑3號樓一樓、二樓。
負責人:胡煒,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楊,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方學海、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由審判員李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汪開忠、被告方學海、被告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由第二被告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遭受的損失227268.5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方學海承包了宜都市紅花套鎮(zhèn)漁洋溪村街道整治工程,2016年3月下旬,原告到被告方學海處工作,約定勞動報酬220元/天。2016年8月31日,被告方學海駕駛號牌為鄂E×××××的小轎車將原告撞傷。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方學海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5天,出院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被告方學海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F(xiàn)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31日7時30分許,被告方學海駕駛號牌為鄂E×××××的小轎車在宜都市紅花套鎮(zhèn)順發(fā)物流場地內倒退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車后周圍情況,將其車后所站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車輛鄂E×××××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方學海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共住院55天(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支出醫(yī)療費35489.05元。出院診斷為:右脛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右脛骨平臺骨折,盆骨骨折(左坐骨支、恥骨支骨折),左側第5肋后內側段骨折可疑。出院醫(yī)囑:院外全休3月,積極行功能恢復鍛煉,促進骨折愈合治療;定期每月復查拍片,了解骨折愈合情況;如骨折愈合,在術后一年至一年半內可取出內固定。2016年11月24日、12月26日、2017年2月6日、3月5日、4月6日、5月5日、6月5日、6月6日,原告分別前往宜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復查,支出門診醫(yī)療費846元。2017年2月6日、3月5日、4月6日、5月5日復查時,醫(yī)囑均建議原告全休1月。2017年6月15日,經(jīng)宜都明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車禍致右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臨床治愈后遺留右膝關節(jié)活動功能喪失39%,評定傷殘等級X級,誤工時間截至定殘前一天、護理時間100天、營養(yǎng)時限90天,后期取內固定醫(yī)療費120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白云護理部護理人員楊平護理,護理費150元/天,共支出護理費8250元。截止原告起訴時止,被告方學海向原告墊付醫(yī)藥費35489.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8497.50元,合計44986.55元。
原告常年從事油漆工工作。2013年3月14日,原告夫妻二人與宜昌市宏基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購買了位于宜都市陸城楊守敬大道名都花園山水苑36號樓2單元4層401號房屋一套,并于2014年入住該房屋。
原告之父張忠全,生于1948年11月9日,母親覃道芹,生于1951年3月4日,二人居住于宜都市五眼泉鎮(zhèn)彌水村,生育有張玉和、張某某二子,由二子贍養(yǎng)。原告之女張夢媛,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就讀于宜都市楊守敬小學二(5)班,隨原告夫妻二人居住生活。
被告方學海初次領取駕駛證日期為1981年6月5日,準駕車型為“A1A2”,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其駕駛車輛鄂E×××××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4月,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4月2日0時起至2017年4月1日24時止,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在庭審上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損失的認定及賠償責任的承擔。
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對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36335.05元[35489.05元+846元],有發(fā)票為證。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醫(yī)療費應扣減非醫(yī)保用藥,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扣減的依據(jù),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系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再本案中一并主張,故醫(yī)療費合計為48335.05元[36335.05元+120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30元/天,未超過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本院予以支持,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50元[55天×30元/天];3、營養(yǎng)費,原告住院資料中無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營養(yǎng)費本院不予支持;4、護理費,原告的護理時間,應按鑒定意見100天計算,原告住院期間由白云護理部護工護理,護理費為8250元[55天×150元/天],有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出院后的護理費,因原告未舉證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護理費應參照護理同行業(yè)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參照湖北省2017年度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收入32677元/年的標準,原告出院后的護理費應按89.53元/天計算,故護理費為12278.85元[(100天-55天)×89.53元/天+8250元];5、誤工費,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其從事油漆工,誤工費標準應參照湖北省2017年度建筑行業(yè)年平均收入47121元/年的標準計算,折合129.10元/天,原告因傷致殘,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即287天(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6月14日),故誤工費為37051.70元[287天×129.10元/天];6、殘疾賠償金,原告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殘疾賠償金應按湖北省2017年度農(nóng)城鎮(zhèn)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為58772元[29386元/年×20年×10%];7、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父親張忠全、母親覃道芹,長期在農(nóng)村居住生活,由二子贍養(yǎng),在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分別年滿68周歲、65周歲,原告分別主張被扶養(yǎng)年限12年、14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之女張夢媛,隨父母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事故發(fā)生時年滿6周歲,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年限11年,本院予以支持,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5241.40元[10938元/年×12年×10%÷2+10938元/年×14年×10%÷2+20040元/年×11年×10%÷2];8、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jù)原告受到傷害的程度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9、交通費,原告住院治療確會有交通費支出,故交通費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總損失本院依法確定為186529元。
關于賠償責任的承擔。被告方學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10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費用110000元(含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120000元。余下?lián)p失66529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付。被告墊付的費用44986.55元,可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其本人。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21542.45[66529元-44986.55元],合計141542.4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支付被告方學海墊付費用44986.5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上述款項支付至宜都市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收款單位:宜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湖北三峽分行宜都支行;賬號:18×××65;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受理費718元,由被告方學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輝
書記員:后雙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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