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寧晉縣。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夏津縣聯(lián)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縣開發(fā)區(qū)。
申請人張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扣押被申請人夏津縣聯(lián)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魯N×××××/魯N×××××車輛,保全數(shù)額為40,000元,申請人張某某向本院提交40,000元保證金。
本院認為,申請人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請人夏津縣聯(lián)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魯N×××××/魯N×××××車輛。
案件申請費420元,由申請人張某某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宋懷春
書記員: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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