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重昊,河北舒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負責人:程國軍,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斯淇,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李彥君,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楊策,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邢臺瑞鑫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青縣興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申請撤回對被告邢臺瑞鑫貨物運輸有限公司、青縣興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裁定依法予以準許。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重昊,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斯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策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1983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冀A×××××、冀A×××××大貨車的實際所有人,2016年12月12日3時42分許,原告駕駛該車在307國道125公里+200米(獻縣學禮村路段)與被告邢臺瑞鑫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冀E×××××大貨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保)、被告青縣興業(y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冀J×××××(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保)發(fā)生碰撞,造成三方車輛損壞、乘車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原告負次要責任,現(xiàn)原、被告因賠償事宜發(fā)生糾紛,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冀E×××××、冀E×××××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本次事故涉及到三方車輛受損,應當給其他車輛預留份額。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運輸證,若無拒賠、免賠情形,對于原告損失,首先由各保險公司交強險承擔,超過交強險部分,按照商業(yè)險的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不超過60%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保險公司非本案侵權人,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和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并投有不計免賠特約條款,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運輸證,若無拒賠、免賠情形,對于原告損失,首先由各保險公司交強險承擔,超出部分按照不超過不超過15%的比例承擔。因本次事故涉及到三方車輛受損,應當給其他車輛預留份額。訴訟費、鑒定費屬間接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原告張某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車輛管理合同書一份,證實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原告;
2、公估報告書一份,證實原告的車輛損失情況;
3、施救費票據(jù)一張、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證實原告車輛受損后的施救情況;
4、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比例的承擔;
5、張某某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張某某車輛具有合法的行駛資格;
6、(2017)冀0929民初565、268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生效證明一份,證實本次事故按60%、20%、20%的責任比例承擔的賠償,判決書已認定郭新海的駕駛資格及所駕車輛的合法運營性。
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質證稱,公估報告書數(shù)額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對于其他證據(jù)均無異議。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不承認與本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公估費不應我公司承擔。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質證稱,公估報告書數(shù)額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對于其他證據(jù)均無異議。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不承認與本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公估費不應我公司承擔。
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公估費發(fā)票一張、鞏固報告一份,證實車輛重新公估車損費用,要求按責任比例分擔公估費。
原告張某某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均質證稱,無異議。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12日3時42分許,郭新海持A2E駕駛證駕駛冀E×××××、冀E×××××車沿G307線由西向東行駛至307國道125公里+200米(獻縣學禮村路段)時,遇情況處理不當,致車輛向左側車道移位,與由西向東行至該處的李福輝持A2駕駛證駕駛冀J×××××、冀J×××××車碰撞,后郭新海車輛又與由東向西行至該處的張某某持A2駕駛證駕駛冀A×××××、冀A×××××車相撞,造成三方車輛損壞,郭新海死亡,冀E×××××車乘車人趙鏡陶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郭新海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李福輝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趙鏡陶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冀A×××××、冀A×××××車的登記車主系晉州市新元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系原告張某某。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3500元。2017年1月19日,由張某某委托,冀A×××××車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16000元。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為由,申請對冀A×××××車進行重新鑒定。2017年8月31日,由獻縣人民法院委托,冀A×××××車經(jīng)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20790元。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支付公估費1200元。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稱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明,冀E×××××車在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冀J×××××、冀J×××××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冀J×××××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冀J×××××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該事故均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另查明,2017年5月27日,張松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張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邢臺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訴至獻縣人民法院,獻縣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依法作出(2017)冀0929民初2687民事判決書,并判決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松1000元(為冀A×××××\冀26B1掛車的車輛損失預留10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提供的車輛管理合同書、公估報告、施救費票據(jù)、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施救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2017)冀0929民初565號民事判決書、(2017)冀0929民初2687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一份;被告提供的重新鑒定費票據(jù)一張;以及開庭筆錄等可供認定。
本院認為,2016年12月12日3時42分許,郭新海持A2E駕駛證駕駛冀E×××××、冀E×××××車沿G307線由西向東行駛至307國道125公里+200米(獻縣學禮村路段)時,遇情況處理不當,致車輛向左側車道移位,與由西向東行至該處的李福輝持A2駕駛證駕駛冀J×××××、冀J×××××車碰撞,后郭新海車輛又與由東向西行至該處的張某某持A2駕駛證駕駛冀A×××××、冀A×××××車相撞,造成三方車輛損壞,郭新海死亡,冀E×××××車乘車人趙鏡陶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郭新海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李福輝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趙鏡陶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由于冀E×××××車在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冀J×××××、冀J×××××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對于原告張某某的損失,依法首先由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超過交強險的原告剩余損失,依法由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按60%的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按20%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原告張某某。綜上,原告張某某的損失為:1、車損:20790元;2、施救費:3500元,共計24290元。依法首先由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1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1000元(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本院為冀E×××××、冀E×××××車的車輛損失預留1000元)。超過交強險的原告張某某剩余損失22290元(24290元-1000元-1000元),依法由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13374元(22290元×60%)、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松4458元(22290元×20%)。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公估費1200元,由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予以承擔。對于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共同辯稱對于原告的車損數(shù)額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公估報告系法院委托,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人員具有相應資質,且二被告均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視為認可該鑒定結果,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對于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施救費過高,本院認為,原告已提供了國家正規(guī)票據(jù)證實其施救費的支出,且施救單位具有施救資質,故對于該辯解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374元(1000元+1337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458元(1000元+4458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履行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 華
書記員:孫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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