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王軍利(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
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交通運輸局
張玉柱
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
夏云鵬(河北正大祥實律師事務所)
趙建光(河北正大祥實律師事務所)
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武立杰(河北石家莊藁城益民法律服務所)
皮軍波
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軍利,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交通運輸局,住所地: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市府東路329號。
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中,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玉柱,該局法律顧問。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東路509號。
法定代表人劉孔杰,該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夏云鵬、趙建光,河北正大祥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油廠路。
法定代表人付建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武立杰,石家莊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皮軍波,該公司項目經(jīng)理。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藁城交通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以下簡稱石安管理處)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利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軍利、被告藁城交通局委托代理人張玉柱、被告石安管理處委托代理人夏云鵬、趙建光及經(jīng)被告藁城交通局申請追加的被告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孚公司)委托代理人武立杰、皮軍波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我是杜村村民。
2015年5月25日,我駕駛農(nóng)用三輪車沿世紀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中照村高速路口時,遇路旁施工作業(yè)的作業(yè)溝,因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我駛入作業(yè)溝,導致受傷。
我被送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花費8萬多元的醫(yī)療費,并造成其他損失。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3萬元。
后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95708.8元。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藁城市(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證明一份,以證實事發(fā)的經(jīng)過;
2、現(xiàn)場照片9張;
3、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收費票據(jù)一份;
4、用藥明細單一份;
5、診斷證明書一份;
6、住院病案一份;
7、張某某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各一份(共11頁),以證實原告因誤工減少收入;
8、護理人員甘澤強(與原告同一單位)誤工證明、與原告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各一份(共6頁),以證實護理人員因誤工減少收入;
9、護理人員支建革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證明、與原告關系證明、勞動合同、工資表各一份(共14頁),以證實護理人員因誤工減少收入;
10、交通費發(fā)票6張;
被告藁城交通局辯稱,此案與我局無關。
石安高速防護欄外施工工程已經(jīng)發(fā)包給華孚公司。
根據(jù)合同,施工期間產(chǎn)生的事故糾紛應由華孚公司承擔。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藁城交通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中標通知書一份,以證實經(jīng)招投標與華孚公司簽訂合同;
2、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世紀大道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
被告石安管理處辯稱,答辯人對此處的安全管理,既有警示標志,又有防護措施。
臨近分道路口劃有50米“出入路口導向分流斑馬線”;分道路口處還設有警示防撞反光桶;分道口處及路邊設有金屬防護欄。
無論防護欄外側是否施工,都不會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的正常通行造成安全影響或損害。
我單位沒有過錯。
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石安管理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現(xiàn)場照片3張。
被告華孚公司辯稱,我公司在防護欄外正常施工,我公司沒有任何責任。
我公司在2015年4月24日已經(jīng)結束該路段的施工,并清理了現(xiàn)場,恢復了交通。
我們分析是原告對該路段不熟悉,發(fā)現(xiàn)高速隔離帶后,因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fā)生。
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被告華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現(xiàn)場照片10張。
原告經(jīng)質證稱,對被告藁城交通局的證據(jù)沒有異議。
對被告石安管理處的照片沒有異議。
對華孚公司的照片有異議,看不清楚。
被告藁城交通局經(jīng)質證稱,對原告的證據(jù)1、2沒有異議;證據(jù)3-10,因與我局無關,不予質證。
對被告石安管理處、華孚公司的照片沒有異議。
被告石安管理處經(jīng)質證稱,對原告證據(jù)1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在5月25日,證明的時間為6月4日,中間隔了一段時間,能不能表述清當時的情況,也沒有表述駕駛人當時的狀態(tài)。
沒有載明出警的交警姓名,不能證明當時的真實情況。
通過照片可以看出有防護欄。
對醫(yī)療費、住院病案、診斷證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與我處無關。
護理費不認可,醫(yī)療單位沒有出具由幾人護理的證明。
營養(yǎng)費沒有正規(guī)票據(jù),也沒有注明需加強營養(yǎng),不認可。
交通費不能證明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不認可。
對被告藁城交通局、華孚公司的證據(jù)沒有異議。
被告華孚公司經(jīng)質證稱,對原告證據(jù)1有異議,無法證明當時原告駕駛合法車輛,原告是否具有駕駛資質,也無法證明當時現(xiàn)場情況。
證據(jù)2沒有異議。
證據(jù)3-10的質證意見同被告石安管理處的意見,與我公司無關。
對被告藁城交通局、石安管理處的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華孚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挖出的渣土覆蓋了一截防護欄,一部分渣土遺撒在了分道口路面上,有一定的過錯;被告石安管理處作為分道口(通往高速的匝道)的管理人,沒有及時將渣土清理或者督促施工人清理,也存有一定的過錯。
但新建成通車的世紀大道非常寬闊,渣土覆蓋的防護欄只是一小截,分道口處還劃有斑馬線,原告駕駛沒有牌照的農(nóng)用機動三輪車撞彎防護欄,駛入作業(yè)溝,原告車輛燈光不全或者操作不當應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藁城交通局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以原告承擔80%的責任;被告石安管理處承擔10%的責任;被告華孚公司承擔10%的責任為宜。
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73036元;2、原告住院期間的誤工費為100元/天×44天=4400元;3、護理費為104.43元/天×44天+98.89元/天×44天+104.43元/天×60天=15211.8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天×44天=4400元;5、醫(yī)院診斷證明中建議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原告要求4000元,本院支持;6、原告要求交通費1000元,根據(jù)實際情況及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交通費為600元,以上共計為101647.88元。
被告石安管理處應賠償原告101647.88元×10%=10165元;被告華孚公司應賠償原告101647.88元×10%=1016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10165元。
二、被告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10165元。
三、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交通運輸局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3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876元,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負擔110元,被告被告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華孚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挖出的渣土覆蓋了一截防護欄,一部分渣土遺撒在了分道口路面上,有一定的過錯;被告石安管理處作為分道口(通往高速的匝道)的管理人,沒有及時將渣土清理或者督促施工人清理,也存有一定的過錯。
但新建成通車的世紀大道非常寬闊,渣土覆蓋的防護欄只是一小截,分道口處還劃有斑馬線,原告駕駛沒有牌照的農(nóng)用機動三輪車撞彎防護欄,駛入作業(yè)溝,原告車輛燈光不全或者操作不當應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藁城交通局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以原告承擔80%的責任;被告石安管理處承擔10%的責任;被告華孚公司承擔10%的責任為宜。
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73036元;2、原告住院期間的誤工費為100元/天×44天=4400元;3、護理費為104.43元/天×44天+98.89元/天×44天+104.43元/天×60天=15211.8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天×44天=4400元;5、醫(yī)院診斷證明中建議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原告要求4000元,本院支持;6、原告要求交通費1000元,根據(jù)實際情況及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交通費為600元,以上共計為101647.88元。
被告石安管理處應賠償原告101647.88元×10%=10165元;被告華孚公司應賠償原告101647.88元×10%=10165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10165元。
二、被告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共計10165元。
三、被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交通運輸局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3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876元,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石安管理處負擔110元,被告被告河北華孚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0元。
審判長:高利華
書記員: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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