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貴陽杰,上海市華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華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浦區(qū)香花橋街道向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林福,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青浦工業(yè)園區(qū)房屋動拆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小明,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巾杰,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青浦區(qū)香花橋街道向某村村民委員會、上海青浦工業(yè)園區(qū)房屋動拆遷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需進一步舉證,故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于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劉??琳
書記員:趙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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