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郭北靜(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農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安平縣南王莊鎮(zhèn)前趙疃村一區(qū)131號。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郭北靜,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農民。電話:。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馮香暖
書記員:劉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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