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中偉,女,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羅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內蒙古通遼市奈曼旗青龍山鎮(zhèn)步步登高村步步登高屯?,F住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焦渭濱,男,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學院路36號福地大廈22層。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弟,男,公司職員。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夏某某、羅立新、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趙中偉、被告羅立新、被告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小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夏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58897.58元、顱骨修復費22000元、牙齒修復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40元×20天)、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60天)、護理費5513.92元(33543元÷365天×60天)、誤工費12600元(2100元÷30天×180天)、殘疾賠償金44204元(11051元×20年×2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09.2元(9023元×5年×20%÷5人+9023元×5年×20%÷5人)、交通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法醫(yī)鑒定費3200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6時許,張某某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遷西縣興尹線亨旺大道遠洋食品有限公司路段,與前方夏某某順向停放在路邊的冀H×××××低速貨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張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夏某某承擔次要責任。2016年7月21日,原告所受損傷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Ia值10%,顱骨缺損區(qū)修補費用22000元、牙齒修復費用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被告羅立新所有的冀H×××××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賠償事宜不能協商,故提起訴訟。
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責任認定、醫(yī)療費、顱骨修復費、牙齒修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及冀H×××××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誤工收入等相關證據,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交其與用工單位簽訂的用工合同,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認可2000元。交通費過高,請依法酌定。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羅立新辯稱,其系冀H×××××機動車所有權人,此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夏某某是其雇傭的司機,對原告主張的事故損失無異議,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請依法裁判。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醫(yī)鑒定費問題,本院查明,護理費,原告按2015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和其它服務業(yè)的行業(yè)平均工資每年33543元的標準訴請5513.92元(33543元÷365天×60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的規(guī)定,被告抗辯理據不足,對原告訴請的護理費予以支持。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在遷西濟德醫(yī)院從事保安工作,月工資2100元。但原告未提交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證明其屬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員,亦未提交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相關證據,原告的誤工費可以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33543元[每月2795.25元(33543元÷12月)]計算。河北省2015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原告實際工資,原告的誤工費應按其實際工資每月2100元計算。原告的誤工期限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為180天,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12600元(2100元÷30天×180天),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傷殘鑒定等實際情況,酌定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損害后果、雙方的過錯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程度及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酌定2000元。原告訴請的鑒定費3200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應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夏某某、羅立新承擔。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羅立新為原告支付醫(yī)療費3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當事人雙方對由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夏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具體責任比例以原告承擔80%、被告承擔20%為宜。被告夏某某系被告羅立新雇傭的司機,對事故的發(fā)生并無故意和重大過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guī)定,夏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其雇主被告羅立新承擔。
被告羅立新為冀H×××××機動車在被告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事故損失,由被告羅立新按夏某某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86097.58元(醫(yī)療費58897.58元+顱骨修復費22000元+牙齒修復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68927.12元(護理費5513.92元+誤工費12600元+殘疾賠償金44204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609.2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永安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68927.12元。原告其余事故損失79297.58元(86097.58元-10000元+鑒定費3200元),由被告羅立新賠償15859.52元(79297.58元×20%)。被告羅立新已支付3000元,再給付12859.52元(15859.52元-3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H×××××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78927.1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羅立新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5859.52元。被告羅立新已支付3000元,再給付原告張某某12859.5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4元,減半收取557元,由張某某負擔445.6元,由羅立新負擔11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維民
書記員: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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