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棟梁(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代表人:張建廣。
委托代理人:王棟梁,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個體運輸戶。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判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事故后被上訴人未與我方溝通,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委托公估公司定損,車損、施救費過高。公估費不屬上訴人理賠范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發(fā)生事故時在保險期內。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應履行賠償義務。被上訴人車損鑒定系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作出的,上訴人雖提出車損過高,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施救費、評估費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并未不妥。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16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發(fā)生事故時在保險期內。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應履行賠償義務。被上訴人車損鑒定系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作出的,上訴人雖提出車損過高,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施救費、評估費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并未不妥。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16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建英
審判員:趙陽利
審判員:常榮印
書記員:高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