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黃明香
陳勇(重慶周立太(萬州)律師事務所)
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羅小?。ê币乃蓭熓聞账?br/>徐?。ê币乃蓭熓聞账?/p>
原告:張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明香(系原告之妻),女,生于1983年1月21日,漢族,重慶市巫山縣人,戶籍地重慶市巫山縣。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重慶周立太(萬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國際裝飾城一期B01棟303-305室。
組織機構代碼:78094252-4。
代表人:梁勝偉,該支公司
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小小,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巍,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
2016年8月26日,原告張某某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600元,減半交納38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600元,減半交納38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譚遠雙
書記員: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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