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志林,湖北靖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團風縣團方大道。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胡某某、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張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916元,減半后收取計45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廖大能
書記員: 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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