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
被告武漢裕興淇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木蘭大街12號。
法定代表人吳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程紅偉,湖北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武漢裕興淇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興淇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梅凡獨任審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裕興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紅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租賃Ⅱ型織襪機6臺,租賃期限一年,自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止。租金63000元。合同期滿前兩個月,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可免費續(xù)簽下一年度合同。被告須保證向原告交付使用的設備都能正常使用,負責對原告產品制作工藝、設備安裝操作等技術方面培訓,以及提供后期的技術咨詢服務。原告向被告繳納合作履約金,是指原告獲取被告提供的生產設備及相關技術服務后,確保所生產的產品返銷給被告。雙方同時還約定,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3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共計63000元,被告將織襪機6臺通過物流方式發(fā)送給被告并進行安裝。但原告收到的機器為無生產廠家、無銘牌、無合格證的機器,至今未成功生產出合格成品襪。由此發(fā)生訴爭。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4月2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逗贤ā返诙僖皇l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钡诙僖皇鶙l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庇缮鲜龇梢?guī)定可知,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以獲取租賃物使用之收益,出租人應承擔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租賃合同可準用于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出租人對租賃物應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中,原告依約支付租金后,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機器無生產廠家、無銘牌、無合格證,應可推定出該機器作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由于產品質量問題,致使原告至今未生產出合格成品襪,無法達到其合同目的。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解除該合同。故對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合同終止履行,被告收取原告的租金已無依據(jù),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租金6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租金44100元,屬自愿處分行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武漢裕興淇商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
二、被告武漢裕興淇商貿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張某某租金441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902元減半收取451元,由被告武漢裕興淇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梅凡
書記員:周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