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電力公司退休職工,住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印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起訴、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經(jīng)商,住本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浩,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宏,被告周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1萬元及利息(以本金4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3月7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還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1月19日,被告周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張某某借款70萬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書面借據(jù)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元月20日,月息百分之五。逾期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按月息三分先后償還部分本息,至2016年3月7日止,被告尚下欠借款本金41萬元及利息。被告一直拖而不還,原告故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因經(jīng)營周轉(zhuǎn)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提供出借資金,原、被告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應當依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辯稱已向原告還款771300元,但被告的還款中包含有冠城塑料公司與原告妻子之間借款的還款往來,經(jīng)雙方當庭核對,原告認可被告還款12筆共計75萬元,因此本院按原告認可的75萬元還款進行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鸽p方約定的借款利率為月息五分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根據(jù)被告償還的筆數(shù)及時間按年利率36%計算,截止最后一筆還款時間(2016年2月5日)分段計算的下欠本金及利息高于原告所主張下欠本金及利息,故本院按原告主張的本金41萬元及2016年3月7日以后的利息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10000元,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3月7日起算,直至還清為止),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450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付款時間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翟 群 人民陪審員 黃文革 人民陪審員 周 瓊
書記員:王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