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廣興
王旭東(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郭毅兵(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
鄭某某
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于勇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高宏偉(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廣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旭東,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毅兵,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市。
被告: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北方路13號。
負責人:李全勇,經(jīng)理。
被告:于勇,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談固南大街45號。
負責人:謝素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宏偉,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廣興與被告鄭某某、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鐵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廣興委托代理人王旭東、郭毅兵,被告鄭某某,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勇,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宏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廣興訴稱:2014年7月6日21時許,被告鄭某某駕駛冀AX2147冀A398S掛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28公里+723米處,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步行橫過公路的原告張廣興相撞,造成原告張廣興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深州交警大隊勘驗、調(diào)查、認定,被告鄭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張廣興負事故同等責任。經(jīng)查,冀AX2147冀A398S掛車所有人是被告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鄭某某和藁城市中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按事故責任進行賠償。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45215.76元。
被告鄭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冀AX2147冀A398S掛車是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被告藁城市中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的,我是實際所有人。我的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并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沒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沒異議。肇事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對于原告合理的損失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我公司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不承擔訴訟費。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2014年7月6日21時許,被告鄭某某駕駛冀AX2147冀A398S掛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28公里+723米處,因未保持安全車速,與步行橫過公路的原告張廣興相撞,造成原告張廣興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深州交警大隊勘驗、調(diào)查、認定,被告鄭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張廣興負事故同等責任。冀AX2147冀A398S掛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3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
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請求賠償?shù)捻椖俊?shù)額及依據(jù)。
原告張廣興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其舉證如下:1、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的身份;2、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的傷情及醫(yī)生建議休息6至8周;3、住院病歷,證明原告的傷情及治療情況;4、費用明細,證明住院費支出情況;5、住院費收據(jù),證明原告支出醫(yī)療費28895.64元。
被告鄭某某、藁城市中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鄭某某、平安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均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意見是:對于原告的證據(jù)1至5,被告均無異議,故予以確認。
對上述確認、采信的證據(jù)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文明駕駛,確保安全。被告鄭某某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張廣興未確認安全橫過公路,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亦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由于冀AX2147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3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由于此次事故系機動車與行人相撞造成,故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當由被告鄭某某承擔60%,并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原告。原告要求的營養(yǎng)費因無證據(jù),不予支持。雖然本院未確認原告的交通費證據(jù),但原告住院、出院及處理事故等均需要支出交通費,故以確定為100為宜。原告的誤工期應按出院后49天計算較為合理。原告的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廣興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3015元、誤工費4341.88元、交通費100元,共計17456.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nèi)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廣興醫(yī)療費1133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20元,共計15357.3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文明駕駛,確保安全。被告鄭某某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張廣興未確認安全橫過公路,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亦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由于冀AX2147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3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由于此次事故系機動車與行人相撞造成,故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當由被告鄭某某承擔60%,并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直接賠償原告。原告要求的營養(yǎng)費因無證據(jù),不予支持。雖然本院未確認原告的交通費證據(jù),但原告住院、出院及處理事故等均需要支出交通費,故以確定為100為宜。原告的誤工期應按出院后49天計算較為合理。原告的其他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廣興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3015元、誤工費4341.88元、交通費100元,共計17456.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nèi)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廣興醫(yī)療費1133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20元,共計15357.3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元,由被告鄭某某負擔。
審判長:吳鐵奎
書記員:齊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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