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生于1938年10月16日,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曾令龍,湖南喳西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永元,男,生于1936年2月26日,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彭鋮珍,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張永元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因原告需重新組織證據(jù),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其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張永元排除妨害糾紛一案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按照規(guī)定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 袁志平
審判員 楊光紅
人民陪審員 李應權
書記員: 王艷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