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莉(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建廣,男,該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劉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原告張某某承擔30%事故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70%責任為宜。被告劉某某為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9010.12元(醫(yī)療費40730.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80元+內固定物取出費用60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4384.29元(護理費5004.29元+誤工費87380元+交通費2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94384.29元;其余損失為41010.12元(49010.12元-10000元+鑒定費2000元),被告劉某某應賠償原告28707.08元(41010.12元×70%)。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張某某墊付5000元,應在賠償款中扣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94384.29元,合計104384.29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8707.08元。扣除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被告劉某某再給付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3707.0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減半收取515元,原告張某某承擔154.5元,被告劉某某承擔36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劉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原告張某某承擔30%事故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70%責任為宜。被告劉某某為冀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9010.12元(醫(yī)療費40730.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80元+內固定物取出費用60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4384.29元(護理費5004.29元+誤工費87380元+交通費2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94384.29元;其余損失為41010.12元(49010.12元-10000元+鑒定費2000元),被告劉某某應賠償原告28707.08元(41010.12元×70%)。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張某某墊付5000元,應在賠償款中扣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94384.29元,合計104384.29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8707.08元??鄢桓鎰⒛衬碁樵鎻埬衬硥|付醫(yī)療費5000元,被告劉某某再給付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3707.0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0元,減半收取515元,原告張某某承擔154.5元,被告劉某某承擔360.5元。
審判長: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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