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霞,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桂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廠回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廠回族自治縣,系被上訴人王桂華之子。
原審第三人:三河市怡然之家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學院大街北側(cè)規(guī)劃路東側(cè)福成淮福苑小區(qū)19號樓012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張海如,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張某某、鐘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桂華、原審第三人三河市怡然之家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4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鐘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霞、高博芳、被上訴人王桂華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張某某、鐘某上訴請求:撤銷(2016)冀1028民初146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該買賣是以改底單為目的的交易合同。第三人以改底單的方式,欺騙上訴人將房屋賣給被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為。再者,在改底單的過程當中,中介公司已經(jīng)把該房屋的網(wǎng)簽撤銷,致使該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已不能履行,同時中介公司已無能力完成改底單的行為,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實質(zhì)是以改底單的行為來規(guī)避國家稅收,同時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當認定無效。改底單行為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故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2、涉案房屋是兩居室,面積較小,上訴人的父母年紀較大,居住在外省市,為了照顧老人,上訴人想換一個面積較大的房屋,故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本案合同。因涉案房屋沒有房產(chǎn)證,中介公司承諾在合同簽訂后兩個月內(nèi)為雙方辦理改底單事宜,三個月內(nèi)為雙方辦理過戶手續(xù)。但中介公司以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制式合同為由未將上述內(nèi)容寫到補充協(xié)議上;3、該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應在簽訂合同后3個月內(nèi)將剩余房款給付上訴人,但時至今日被上訴人仍未給付剩余房款,被上訴人嚴重違約,該合同早已終止;4、不動產(chǎn)應以登記為準,因涉案房屋沒有了網(wǎng)簽,本案合同自然終止,根本涉及不到合同效力問題。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5年5月26日在原審第三人的居間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上訴人將涉案房屋以580000元的價格賣給被上訴人。合同簽訂后被上訴人按約向上訴人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所簽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該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鐘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欣 審 判 員 葉振平 代理審判員 李成佳
書記員:薛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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