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尚志,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主要負責人:張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楚靜文,女。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鳳某、高莉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尚志、被告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高莉莉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4,042.50元(人民幣,下同)、營養(yǎng)費2,400元、誤工費12,100元、護理費3,0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車輛修理費1,900元、鑒定費900元,請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50%責任賠償,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鳳某賠償律師費1,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被告鳳某駕駛滬M0XXXX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拱極路進南祝路西約5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經浦東交警支隊認定,原告和被告鳳某對本次事故各負同等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因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問題未成,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鳳某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事故認定無異議,要求其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其愿意依法處理賠償事宜。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額20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持有異議,請求依法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20時42分許,被告鳳某駕駛滬M0XXXX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拱極路進南祝路西約5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滬CGXXXX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告和被告鳳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受傷后在上海市浦東醫(yī)院及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東院門診治療。2018年6月5日,原告的傷經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南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骶5椎體骨折,建設其傷后休息期15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6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900元。原告因本次訴訟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1,000元。因雙方對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來本院,請求判令相關義務人賠償損失。
另查明,滬M0XXXX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額200萬元),同時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根據滬M0XXXX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及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限額內按鳳某所負的事故責任承擔5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鳳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確認如下:醫(yī)療費4,042.5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計算60日)、誤工費12,100元(計算150日)、護理費3,000元(計算60日)、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100元、車輛修理費1,900元、鑒定費900元、律師費1,000元,共計25,142.5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3,242.5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承擔5,842.5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承擔15,400元、財產損失賠償項下承擔2,000元);原告合理損失中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損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款450元;仍有不足部分律師費1,000元由被告鳳某賠償(審理中,被告鳳某同意承擔并當場給付,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負擔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23,692.50元;
二、被告鳳某賠償原告張某某1,000元(已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4元,減半收取計242元,原告張某某自愿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雪梅
書記員:季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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