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港市萬慶鍛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鎮(zhèn)柏林村。
法定代表人:朱惠建,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學(xué)軍,湖北安格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武漢鋼鐵集團湖北華中重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碧石渡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易良杰,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家港市萬慶鍛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慶鍛壓公司)訴被告武漢鋼鐵集團湖北華中重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中重型機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原告萬慶鍛壓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華中重型機械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萬慶鍛壓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家港市萬慶鍛壓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武漢鋼鐵集團湖北華中重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8,622.00元,由原告張家港市萬慶鍛壓有限公司承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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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張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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