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家強。
被告南陽市捷祥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北京大道10號。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爽,河南苑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qū)張衡東路1278號四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旭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博,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家強訴被告南陽市捷祥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王某某、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家強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原告張家強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家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家強負擔。
審 判 長 熊 偉 審 判 員 白小鳳 人民陪審員 楊 波
書記員:袁少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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