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鴻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高新區(qū)張宣公路火石夭段。法定代表人:狄進財,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錦峰,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東區(qū)勝利北路**號。負責人:魏建文,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鴻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運物流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張某某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運物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錦峰、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鴻運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628052.5元、施救費26000元,合計654052.5元;2.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19時20分,王新亮駕駛冀F×××××/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北趙路行駛至北趙路××+600M路段時,因該路段崎嶇不平,車輛右轉彎時,導致車身發(fā)生傾覆,車上拉載的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掉落的交通事故。經(jīng)核實,原告作為投保人、被告保險人,于2016年11月20日,將所載的貨物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在被告處投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并應被告要求足額交納了保險費,保險金額為5000001元。原告認為,原告作為該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車輛FK9032/冀F×××××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承載的貨物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在被告處投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真實有效的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且原告就本案運輸貨物掉落受損的有關費用已賠償給上海三誼工程機械服務中心,該中心亦將事故的一切索賠權全部轉讓給原告,故原告具備主體資格,被告保險公司對其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根據(jù)《保險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判令襯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628052.5元、施救費26000元,并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請。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市分公司辯稱:根據(jù)我們現(xiàn)場調查以及了解的情況,被保險車輛在行駛到的地點與原告所說的一致,由于躲避對向行駛的車輛,向右猛打方向,造成所載貨物拖車傾斜,致使貨物落地,之后拖車又恢復行駛狀態(tài)。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由于車輛傾斜造成的貨物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理賠范圍。保險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發(fā)出了拒賠通知書。本案由于車輛沒有達到條款約定理賠范圍及責任,保險公司拒賠是正確合理的。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及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20日,原告鴻運物流公司向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標的為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運輸方式為國內公路運輸,運輸車輛為FK9032/冀F×××××,保險金額5000001元,并足額交納了保費195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2016年11月27日19時許,司機王新亮駕駛FK9032/冀F×××××車行駛至山西省境內,沿垣曲縣北趙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0KM+600M處時,由于道路崎嶇不平,車上所載貨物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掉落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報了案。后原告將受損的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送回生產(chǎn)廠家維修,并支付各項維修費用628052.5元。被告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運輸車輛只是發(fā)生傾斜,沒有達到傾覆,不屬于保險責任理賠范圍,2017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了拒賠通知書。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628052.5元及施救費26000元。庭審中,原告提交了:①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保險關系成立,被告對此無異議;②對當時的業(yè)務員潘珊及業(yè)務經(jīng)理的視頻資料一份,證明被告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告知義務,被告對此提出異議,稱該證據(jù)取得方式不合法;③山西省垣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車身發(fā)生傾覆致貨物掉落受損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明不予認可,稱證明內容中車身發(fā)生傾覆的描述不客觀,并提交了山西省垣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復印件一份,在該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車輛只是發(fā)生傾斜,該事故認定書已將原告提交的證明的內容予以否定。原告對被告的說法不予認可,且原告從未收到過事故認定書,在認定書上當事人簽字處是空白的,證據(jù)形式不合法,且被告保險公司在免責事故上沒有告知過原告;④交納保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被告無異議;⑤建設機械年度檢驗報告,證明所載貨物沒有質量問題,被告認為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⑥維修服務合同及結算單,證明因此次事故支出的維修費用,被告不予認可,稱維修時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沒有評估或定損;⑦修復之后檢測報告一份,證明機器已經(jīng)修理好,具備生產(chǎn)作業(yè)條件,被告對此不認可,稱是原告單方行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⑧賠償協(xié)議書及收據(jù)一份,證明原告受損情況,被告提出異議,稱協(xié)議簽訂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剝奪了保險公司的權利,收據(jù)上沒有經(jīng)辦人的簽字;⑨施救費發(fā)票一張金額26000元,被告提出票據(jù)上沒有施救的項目,不予認可;⑩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車輛行駛證,被告提出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車輛屬于超載。訴訟中被告提交了:①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報案的電話錄音一份,證明保單已送達原告,原告對此無異議;②送達回執(zhí)單一份,證明被告于2016年11月20日已將保單、保險條款送達給原告且原告也在送達回執(zhí)單上蓋章,原告對此提出異議,稱被告只給過原告保單,保險條款原告從未收到過,且送達回執(zhí)單上的蓋章是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方的業(yè)務員潘珊到原告單位蓋的;③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一份,證明條款是保險合同的一部分,且根據(jù)條款第四條第二項內容,車輛發(fā)生傾覆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次事故車輛只是傾斜,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原告對該條款不認可,稱從未見過該份條款,被告從未給原告送達過該條款,且該條款沒有對傾覆進行任何解釋,被告亦沒有對免責作出明確說明;④2017年3月13日拒賠通知書一份,原告對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稱被告確已告知原告拒賠,但對通知書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不認可。經(jīng)本院向被告人保財險張某某市分公司業(yè)務員潘珊調查,潘珊認可被告提供的送達回執(zhí)單上的蓋章確實是其在事故發(fā)生后到原告單位加蓋的,至于是否將保險條款與保單一起交給原告方,當時的出單員也記不清了。另經(jīng)本院向山西省垣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事故中隊指導員賈曉雷調查,賈曉雷陳述,事故發(fā)生后其出警到現(xiàn)場,事故車輛處于正常停放狀態(tài)。庭審中原告提出車輛所載貨物中聯(lián)350履帶吊主機屬特種設備,被告提出事故車輛當時超載,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根據(jù)對被告方業(yè)務員潘珊的調查,可以認定被告未對原告盡到告知解釋說明的義務,故對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車輛當時只是傾斜,沒有達到傾覆的程度,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不屬于保險責任理賠范圍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某鴻運物流有限公司貨物修理費用628052.5元、施救費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7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市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燕飛
書記員: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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