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支行,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區(qū)長豐路與建設大街交叉口四季華庭商業(yè)樓。
負責人:王樹權,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鳳伶,河北唐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慶艷,河北唐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三農(nóng)場九隊。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總經(jīng)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被告:王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某市。
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支行(以下簡稱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港建材公司)、張某某、王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鳳伶、曾慶艷,被告大港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穎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大港建材公司向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4998833.56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13日利息為406250元;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以4998833.56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3.75計算。2、判令張某某、王穎對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判令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對大港建材公司抵押的其名下坐落于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三農(nóng)場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唐曹國用2014第0310092483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本案律師代理費45000元由大港建材公司、張某某、王穎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大港建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51151700000055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大港建材公司向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貸款50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月利率7.5‰,逾期罰息利率日萬分之3.75。同日,大港建材公司與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簽訂《抵押合同》,為5000000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將其名下坐落于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三農(nóng)場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唐曹國用2014第0310092483號】抵押給了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同日,張某某與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為5000000元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王穎作為張某某的配偶,知悉張某某為5000000元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事實,并同意用家庭全部財產(chǎn)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5000000元貸款到期后,大港建材公司仍未履行償還義務,張某某、王穎亦未履行擔保責任。為實現(xiàn)本案債權,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河北唐名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律師代理費45000元,該45000元律師代理費由大港建材公司、張某某、王穎負擔。
大港建材公司及張某某辯稱,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主張的逾期罰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應得到支持?!吨袊嗣胥y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規(guī)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主張利率為月千分之七點五,即為年利率9%,逾期罰息利率按照日萬分之三點七五,即為年利率13.6875%,而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guī)定,本案逾期罰息年利率應在11.7%-13.5%之間,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的主張明顯超過該規(guī)定的上限。實際借款金額是4900000元,不應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計算罰息。張某某在提供保證擔保時,沒有告訴王穎,王穎對此事并不知情,這是張某某的個人行為。《保證合同》第8頁中“王穎”簽字是大港建材公司一個出納人員書寫的,不是王穎本人書寫。張某某與王穎是2016年6月離婚,本案貸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穎沒有代償義務。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不在借款合同范圍內(nèi),大港建材公司及張某某不予承擔。
王穎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2月16日,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大港建材公司簽訂了編號為51151700000055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大港建材公司向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貸款5000000元,期限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月利率7.5‰,逾期罰息利率日萬分之3.75;該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中有約定“9.2違約發(fā)生后,甲方(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9)以法律手續(xù)追償借款本息,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律師代理費……等)由乙方(大港建材公司)承擔”。2017年2月16日,大港建材公司與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簽訂《抵押合同》,將其名下坐落于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三農(nóng)場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唐曹國用2014第0310092483號】抵押給了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為上述5000000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該合同第二條抵押擔保的范圍有約定“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2、因貸款人主張權利而發(fā)生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2017年2月17日,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大港建材公司對上述土地使用權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取得冀(2017)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不動產(chǎn)證明第1000068號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2017年2月16日,張某某與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為5000000元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該合同第二條保證范圍有約定“保證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2、因甲方(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索賠發(fā)生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甲方(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2017年2月17日,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向大港建材公司發(fā)放了貸款5000000元。貸款到期后,大港建材公司僅于2018年4月14日償還了借款本金1166.44元,未履行剩余還款付息義務,張某某亦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大港建材公司、張某某對《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大港建材公司2017年1月12日股東會決議,借款借據(jù),貸款資金提款申請書,貸款資金支付委托書,貸款發(fā)放記賬傳票,大港建材公司在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514012323600030賬戶賬務明細,《抵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保證合同》(不包括第8頁配偶同意函)的真實性無異議,以上證據(jù)可以證明上述事實。
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及網(wǎng)上電子回單,大港建材公司及張某某請求本院依法核實真實性,本院經(jīng)審查認定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并據(jù)此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8月8日,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與河北唐名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河北唐名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2018年8月16日,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支付給河北唐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45000元。
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提交了王穎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時的錄像,錄像中簽字人僅有側臉鏡頭,無法確定系本案中當事人王穎;經(jīng)本院與王穎核實,王穎稱錄像中簽字人不是其本人,張某某也稱《保證合同》上并非王穎簽字;《保證合同》上第8頁“王穎”簽字與本案當事人王穎在調(diào)查筆錄中的簽字“王穎”筆跡明顯不同,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不申請對《保證合同》上第8頁“王穎”簽字進行筆跡鑒定。本院無法認定《保證合同》上第8頁“王穎”簽字系本案當事人王穎所簽,對該錄像及《保證合同》中第8頁配偶同意函不予采納。
根據(jù)《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及大港建材公司還款情況,大港建材公司尚欠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借款本金4998833.56元,欠付利息情況如下:(1)大港建材公司自2017年6月21日起欠付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欠付借期內(nèi)利息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7.5‰計算為301250元;(2)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欠付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日罰息利率萬分之3.75計算為105000元;(3)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4998833.56元為基數(shù)按日罰息利率萬分之3.75計算。
本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到期后,大港建材公司應按合同約定還款付息。大港建材公司未按約定還款付息,保證人張某某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均侵犯了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的合法權益,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大港建材公司計收罰息,有權要求保證人張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權要求對大港建材公司抵押的其名下坐落于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三農(nóng)場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唐曹國用2014第0310092483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在本案訴訟中支出了律師代理費450000元,系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應由大港建材公司負擔,該債務也在張某某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范圍內(nèi)。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主張按日萬分之3.75計收罰息,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的有關規(guī)定。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的上述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未充分舉證證明《保證合同》中第8頁配偶同意函上系本案當事人王穎簽字,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王穎對大港建材公司欠付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王穎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了對張某某銀行曹妃甸支行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辯駁、質(zhì)證的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由王穎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支行貸款本金4998833.5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4月13日利息為406250元;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以4998833.56元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3.75計算。
二、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支行本案律師代理費45000元。
三、被告張某某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中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負擔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支行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權范圍內(nèi)對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唐某市曹妃甸區(qū)三農(nóng)場磚廠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唐曹國用2014第0310092483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張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曹妃甸支行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51元,減半收取計24976元,由被告唐某大港建材有限公司及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晶晶
書記員: 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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