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住所地赤城縣湯泉。
法定代表人:丁萬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煒、任超,河北隆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冀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媛美,赤城縣正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與被告冀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煒和任超、被告冀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媛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承包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將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及全部資產返還給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費876250元(該承包費計算至2016年7月25日,應計算至被告實際返還承包財產時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19656元(該違約金計算至2016年7月25日,應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原告將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承包給被告經營,承包期限為5年,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年承包金701000元,被告于每年5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下一年承包費,逾期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若被告對酒店進行裝修改造,應先將改造方案交原告審核,經原告審核并書面同意后被告才可以在不改變酒店主體結構的情形下施工。合同還約定,被告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注冊成立一家具有酒店經營管理資格的公司,若未按前述約定完成注冊手續(xù),本合同自動解除;承包期間,被告若拖欠原告承包費用,原告亦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年租金30%的賠償金。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灑店交付被告承包經營。然而,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具有酒店經營管理資格的公司的注冊事宜,且至今未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的承包費用。原告經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但被告拒不改正。鑒于此,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告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依法解除了雙方《承包合同》。但被告在原告指定期間內仍未按要求履行付款及交還酒店的義務。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冀某辯稱,第一,2014年4月24日,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給答辯人下達中標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寫明:赤城溫某大酒店經營權轉讓項目??墒?,原告卻與答辯人簽訂了承包合同。第二,招標人是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招標文件也明確約定:甲方為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可是,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卻變成了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主體明顯錯誤。第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甲方須提供給乙方酒店正常經營的相關手續(xù)??墒菑埬衬惩ㄌ┙煌óa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卻在合同中要求答辯人在90內注冊成立一家具有酒店經營管理資格的公司,此條款明顯與招標文件不符;特別是,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時,工商及環(huán)保部門要求提供房產證,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卻拒不提供,導致答辯人無法注冊公司。第四,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產權人是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而不是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溫某大酒店。根據以上事實,原告沒有簽訂中標合同的資格,所簽訂承包合同的內容與中標合同內容差異太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冀某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2.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4日,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給冀某下達中標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寫明:赤城溫某大酒店經營權轉讓項目??墒?,被反訴人卻與反訴人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嚴重不符,合同無效。招標人是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招標文件中也明確約定,甲方為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可是,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卻變成了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主體明顯錯誤,合同無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甲方須提供給乙方酒店正常經營的相關手續(xù),可是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卻在合同中要求答辯人在90內注冊成立一家具有酒店經營管理資格的公司,此條款明顯與招標文件不符;特別是,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時,工商及環(huán)保部門要求提供房產證,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卻拒不提供,導致答辯人無法注冊公司。與中標合同明細不一致,該承包合同無效。請求法院支持反訴人的訴訟請求,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
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辯稱,第一,經營權轉讓本身是一個偽命題,從招標文件,簽訂的合同,實際的履行,這實質是酒店租賃問題,所以從這方面來看承包合同和招標文件關于合同實質的要素沒有背離和矛盾。酒店的出租和承包不管是什么概念,都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所以說招標投標都不能對雙方實際簽訂的合同產生效力的影響,雙方的協(xié)議是招投標以后經過雙方平等協(xié)商所達成的,這個協(xié)議的效力要高于招標文件,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可以協(xié)商約定。第二,本案的原告本身就是產業(yè)集團下屬的專門經營酒店的主體,在招標文件中所附帶的附件樣本,主體也是原告的名稱,而且簽訂合同也是經過產業(yè)集團同意,所以主體不存在問題。對反訴狀的第三點,只是公章管理的問題,在后續(xù)的合同談判中雙方達成一致,以合同約定為主。綜上,我們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現在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所以我們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反訴人返還財產,請求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及快遞回執(zhí)單、查詢結果及固定資產登記表,繳稅證明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中未經冀某同意而進行了變更,變更部分無效。對于冀某提交的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月24日,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冀某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冀某遞交的赤城溫某大酒店經營權轉讓項目投標文件被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接受,確定為中標人,中標價為3505000元,經營期間5年。2014年4月26日,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甲方)與冀某(乙方)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方自愿將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溫某大酒店承包給乙方經營,承包期間為5年,每年承包金為701000元。同日,雙方對通泰溫某大酒店的固定資產進行了移交。冀某繳納了2014年的承包金,2015年4月后未交納承包金。2016年4月25日,原告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書,2016年4月27日,冀某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
本院認為,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將赤城溫某大酒店經營權進行轉讓,冀某以3505000元中標。后原告與冀某于2014年4月26日簽訂承包合同。原告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溫某大酒店系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經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同意與冀某簽訂該承包協(xié)議并無不當。根據招標文件合同條款5.3約定,甲方需提供乙方酒店正常經營相關手續(xù)。在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該合同條款變更為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注冊成立一家具有酒店經營管理資格的公司,該公司作為以后乙方獨立經營管理本酒店的經營實體,若乙方未按約定完成公司注冊手續(xù),本合同自動解除。酒店正常經營的相關手續(xù)系酒店經營權的一部分,承包合同中將公章使用等酒店經營的相關手續(xù)進行變更,是對合同標的及履行方式的變更。該合同的變更系對招標內容實質性的變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應認定合同無效。冀某已經實際經營該酒店,尚未支付的承包金應當支付原告,該承包金計算至2016年10月底為1051500元。并按照固定資產移交清單的內容將酒店經營權及資產返還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五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依法確認原告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與被告冀某于2014年4月2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
二、被告冀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通泰交通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承包金1051500元。
三、被告冀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將赤城通泰溫某大酒店及資產(以固定資產移交清單為準)返還給原告。
案件受理費15563元,由被告負擔14263元,原告負擔1300;反訴費8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古曉愛 審 判 員 徐 廣 人民陪審員 閆澤升
書記員:張燕新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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