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高新區(qū)市府西大街3號財富中心第C區(qū)3層。
法定代表人:梁海行,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濤,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東區(qū)鉆石中路3號。
法定代表人:妥洪祥,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東博,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波某建筑)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德會館)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張某某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波某建筑的法定代表人梁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濤,被上訴人大德會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存光、孫東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波某建筑上訴請求:不服原審判決第二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還重審或依法改判,并由大德會館承擔訴訟費。理由是:一審認定波某建筑因工程不合格而賠償大德會館90萬元,卻又認定大德會館支付波某建筑1296901.7元前后矛盾。且認定工程不合格沒有通過鑒定。
波某建筑在一審中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大德會館支付工程款1333000元、工程款產生的利息56092.5元(年利率6%),共計138909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大德會館承擔。事實和理由:雙方于2014年10月10日簽訂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F-2006-0205)約定,由波某建筑承攬大德會館的裝修。合同簽訂后,波某建筑依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并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現(xiàn)該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大德會館陸續(xù)支付工程款共計1367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2016年2月份,因大德會館長期拖欠工程款導致波某建筑未能及時給付工人工資,參與施工工人至張某某市勞動局請求支付工資。
大德會館辯稱:波某建筑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在工程修復驗收前無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據(jù)雙方2014年10月10日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雙方補充約定:工程驗收完畢后支付工程款。但是工程多處質量不合格:1、工程質量不合格,空調冷凝水無法正常使用,多間客房屋頂漏水,墻面起皮;2、六樓客房隔音門達不到國家裝飾裝修質量驗收標準、墻面開關無法使用;3、消防設施未經(jīng)驗收;4、監(jiān)控設施未安裝;5、部分客房沒有家具;6、所有客房馬桶一年有余無法使用。因此在修復驗收合格前無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更無權計算利息。同時,因其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其造成經(jīng)濟損失,已提起反訴要求賠償。綜上所述,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訴請工程欠款及利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大德會館在一審中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波某建筑重新修復不合格部分,并報張某某市住房和建設保障局驗收,賠償對漏水工程的修復花費30000元。2、請求判令因遲延完成裝修給反訴人造成的經(jīng)營損失550000元。3、判令因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反訴人造成的因客房無法入住使用而賠償承租人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租金損失900000元。4、由波某建筑承擔本案反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雙方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波某建筑承攬大德會館改造裝修工程,雙方補充約定:工程驗收完畢后支付相應工程款。但是波某建筑的工程多處質量不合格:1、工程質量不合格,空調冷凝水無法正常使用,多間客房屋頂漏水,墻面起皮;2、六樓客房隔音門達不到國家裝飾裝修質量驗收標準、墻面開關無法使用;3、消防設施未經(jīng)驗收;4、監(jiān)控設施未按裝;5、部分客房沒有家具;6、所有客房馬桶一年有余無法使用。因上述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大德會館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大德會館重新裝修的前提是因為在2015年3月13日與格林豪泰快捷酒店簽訂了長期合作協(xié)議,合作期限從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共五年。且大德會館已經(jīng)收取了格林豪泰快捷酒店張某某區(qū)域負責人李永亮支付的合作保證金200000元。但由于波某建筑未能按照合同按期裝修完畢并進行質量驗收,導致大德會館與格林豪泰快捷酒店的合作協(xié)議無法履行,導致推遲8個月經(jīng)營,造成經(jīng)濟損失550000元。因此要求波某建筑承擔違約責任,對大德會館的經(jīng)營損失給予賠償。綜上所述,由于波某建筑裝修工程質量不合格,未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提供相關圖紙和驗收報告及質量保證承諾書,未依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驗收,造成大德會館無法正常經(jīng)營,損失巨大。
波某建筑辯稱:一、首先,合同中并未約定“報張某某市住房和建設保障局驗收”,無此義務。其次,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則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由此發(fā)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F(xiàn)大德會館已將涉案酒店投入使用,依合同視為驗收合格,故由此產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大德會館承擔。第三,針對大德會館請求的30000元修復費用,要求提供證據(jù)、該損失與波某建筑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jù)及波某建筑在此損害中的過錯參與度的相關證據(jù)。二、因施工過程中,在合同項下裝修裝飾項目外另增項目,導致工期延誤,根據(jù)合同第三條第六款第1項,發(fā)生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的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就此大德會館提出因遲延完成裝修給其造成的損失,波某建筑不予承擔。大德會館所述營業(yè)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波某建筑不予負擔,且要求大德會館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損失確為550000元。三、大德會館已將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根據(jù)合同約定,視為驗收合格,因此產生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帶來的損失波某建筑不予負擔。因大德會館事實與理由中并未闡明該項訴訟請求相關根據(jù),現(xiàn)要求其釋明該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該損失。四、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大行會館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10月10日大德會館將其改造裝修工程發(fā)包給波某建筑,雙方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大德會館法人妥洪祥、波某建筑法人梁海行在合同上簽名并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合同約定: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大德商務會館改造裝修工程。1.2、工程地點:張某某市橋東區(qū)。1.3、工程內容:六樓客房、二樓婚宴大廳。發(fā)生以下情況的,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1.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2.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的。3.甲方未按時驗收隱蔽工程的。4.甲方未按時供應合同約定的材料和設備的。5.七日內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累計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6.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堅持錯誤指令而導致工期延誤的。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3.6.2出現(xiàn)以上情況時,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順延。工程價款:本工程價款總計:人民幣貳佰柒拾萬元整,¥2700000元。5.3本工程價款可在下列情況時調整: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3.符合“3·6·1”約定的其他工期順延條件之一的。4.雙方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5.4.2.4經(jīng)乙方書面同意并明確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應計算自確認延期5日后起算的應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5.4.3工程進度款付至工程總價90%時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雙方約定的方式結清。10、工程驗收:10.1隱蔽工程驗收:具備隱蔽條件的工程部位,乙方應在自檢合格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監(jiān)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并經(jīng)甲方代表(監(jiān)理工程師)在檢驗記錄上簽字后,乙方才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10.2竣工驗收:10.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按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甲方應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28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見,雙方根據(jù)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約定修改期限。乙方應按甲方意見進行修改并承擔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10.2.2甲方逾期未組織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工程合格同意驗收,應辦理竣工結算手續(xù)。10.2.3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達到竣工驗收標準的,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視為保修起始日期。10.2.4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則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由此發(fā)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10.2.5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暫時不能竣工的,雙方可簽訂甩項竣工協(xié)議處理。10.2.6竣工結算:竣工報告經(jīng)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收到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進行審核確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xù)。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應承擔乙方相應的保管費和利息損失。11.違約責任:11.1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1.4由于乙方導致工程質量和室內環(huán)境污染控制不達標的工程,乙方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部分應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對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的應進行全面綜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視同延誤工期。14、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張某某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16、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裝修效果圖及預算書為本合同件,具有法律效力。17、補充約定:所有材料使用前須經(jīng)甲方許可,材料標準按預算書符合國家標準,最終按裝修效果圖為驗收依據(jù)。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為乙方移交工程??偣こ炭顬?70萬元,乙方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婚宴大廳工程從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20日,六樓客房工程從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15日,工程驗收完畢支付總工程款的50%。2015年12月30日支付總工程的30%,2016年12月30日支付總工程的20%,甲方所有的京N×××××汽車作價50萬元抵頂乙方工程款,該車牌歸甲方,車輛辦理過戶手續(xù),甲方支付的前期工程50%中含有15萬消費卡。
合同簽訂后,波某建筑于2014年10月進場開工。按合同約定婚宴大廳裝修從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20日,六樓客房部裝修從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15日,但完工后,雙方對工程未驗收的情況下,大德會館于2014年12月開始使用婚宴大廳。2015年3月13日大德會館與格林豪泰快捷酒店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合作期從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為期五年,大德會館收取了格林豪泰快捷酒店支付的合作保證金200000元。后由于裝修風格不符合格林豪泰快捷酒店的要求,大德會館又進行第二次改造,改造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按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但波某建筑至今未能將有關資料提供給大德會館,工程至今未能驗收。2015年12月28日大德會館與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客房部及設施設備協(xié)議》約定:甲方租賃給乙方的酒店位于河北省××橋東區(qū)大德商務會館內,面積4500平方米,92間客房……。租期自2016年2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含甲方承諾給乙方的整改期和試運營期共計兩個月),租賃費每年1500000元(大寫壹佰伍拾萬元整)。2016年2月15日大德會館開始使用客房部,并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與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客房部及設施設備協(xié)議》。2016年12月27日大德會館與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關于2015年12月28日簽訂的《大德會館商務會館客房部及設施設備租賃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問題,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如下:一、根據(jù)原租賃合同第五條第二項,甲方負責酒店的基礎設施、安全、防漏、外墻裝飾的維護費用。但在2015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六樓客房空調冷凝水漏水,屋內馬桶無法正常使用,屋內隔音效果達不到使用標準,其他基礎設施也不符合質量標準,房屋無法照常經(jīng)營,因此,乙方扣除2016年度房屋租金200000元,實際支付甲方房屋租金1300000元。二、因乙方承租的客房至今空調冷凝水漏水,2016年度漏水客房共計42套,致使客房很少有人入住。經(jīng)甲方維修后尚有16套漏水,給乙方造成經(jīng)營損失。經(jīng)測算后因甲方房屋質量問題造成乙方2016年度經(jīng)濟損失共計900000元,因乙方實際支付2016年度租金1300000元,少交200000元租金,該200000元租金抵頂賠償款,剩余700000元損失由甲方從2017年度的1500000元租金中扣減,乙方實際支付甲方該年度租賃費800000元。三、甲方保證在2017年6月30日前將客房漏水問題進行修復,保證客房不在漏水。如逾期維修未達到正常使用狀態(tài),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每天每間客房100元標準賠償乙方。由于客房漏水等質量問題,房屋無法正常營業(yè),按合同約定,大德會館賠償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900000元的損失,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從2016年度房屋租金中扣除200000元、2017年度房屋租金中扣除700000元,兩次共扣除大德會館房屋租賃費900000元,大德會館共損失租金900000元。
又查,經(jīng)雙方對賬,大德會館按照合同的約定共支付波某建筑工程款1458932元,尚欠工程款1241068元未付,波某建筑予以認可。對增加的工程量價款91430元,雙方爭議較大,大德會館要求對增加的工程量雙方驗收完畢后,確定工程價款。
庭審中,波某建筑為證實其主張?zhí)峤涣讼铝凶C據(jù):1、2014年10月10日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證明雙方簽訂裝飾裝修合同,合同價款為270萬元,該合同成立并生效,其依約履行了合同內容。2、2014年10月10日家口市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改造裝修工程預算書,證明各項目單價和項目總價。3、2017年3月10日住宿發(fā)票,證明涉案工程已交付并使用。4、李某2、王景軍、張某2的證人證言,證明:一、工程有增項,導致工期延誤。二、雙方在合同之外另增加了21萬元的工程項目。三、針對大德會館所涉部分客房沒有家具,證人可以證明家具已經(jīng)進場。大德會館質證認為,對于施工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在合同第10.2.1條專門對于竣工驗收的約定,波某建筑從開工到現(xiàn)在都沒有按照約定向其提供相關材料,導致無法對工程是否合格作出判斷,其主張裝修款沒有法律依據(jù)。對于發(fā)票與本案沒有關系。預算書是復印件沒有異議,但需要與原件核對,應當根據(jù)預算書到現(xiàn)場進行驗收,施工是否已經(jīng)按照預算書的約定履行完畢,待驗收完畢后,才能確認工程款數(shù)額,而且增加的項目,在預算書中沒有,也沒有增加項目的明細。對于證人李某1的證言,須對其施工項目進行核對,核實后再予以確認。對王景軍的證人證言,二樓婚宴大廳在合同期限內已經(jīng)施工完畢,并不存在延期的問題。對張某2的證人證言,格林豪泰酒店對門進行改造,不是整個工程延期的因素。大德會館為證實其主張?zhí)峤涣讼铝凶C據(jù):1、裝修裝飾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的價款及合同的施工期限、驗收期限,給付款項,按照合同約定已經(jīng)給付了應付的款項,合同約定的50%,剩余款項因雙方對工程沒有進行驗收,是否達到了國家要求的標準,賓館旅店是否經(jīng)過消防驗收,否則無法經(jīng)營。按照合同的約定波某建筑須提供相關資料,其未提供,導致工程無法驗收,已經(jīng)構成違約。2、照片24張;證明波某建筑裝修的六樓客房,明顯存在漏水情況。3、付款憑證一套;證明付款為167.0332萬元。波某建筑質證認為:對于7月20日、23日的照片三張,都是墻面損壞,前門臉破損,外墻工程不是其所做,與本案無關。對墻面、空調等19張照片真實性不予認可,單憑照片,不能證明房間是由波某建筑進行施工,更不能證明該漏水,墻體脫落與其施工有因果關系,故該照片也不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兩張馬桶照片真實性不認可,不能證明該馬桶由其安裝,不能實現(xiàn)證明目的。對于裝修裝飾合同真實性沒有異議。
大德會館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2015年12月28日租賃客房部及設施設備協(xié)議一份;證明在2015年12月28日將客房部出租給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價款為155萬元,共計92間,涉及本案是42間房屋。工程交付為2015年3月15日,并主張從2015年3月15日至2016年12月底,共8個月的房租55萬元。2、2016年12月27日與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證明房間在使用期間內發(fā)生了質量問題,其2016年減少租金20萬元,2017年減少租金70萬元,合計90萬元。3、2015年客房收支情況一份;證明六樓的42間房屋于2015年一年沒有使用。4、合作協(xié)議一份;證明歌廳每年租金為116萬元,由于原告(反訴被告)違約給其造成房屋的經(jīng)營損失。5、2016年4月23日收條一份;證明修理大德六樓頂,金額30000元。6、2016年3月14日輔助憑證一份、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8日收條兩份;證明波某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大德會館維修屋頂、消防設施所支出費用。波某建筑認為:對大德會館與興安公司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因為波某建筑不是合同相對方,對此合同真實性不發(fā)表質證意見,但為該合同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大德會館與興安公司的合同不能履行,無證據(jù)證明是波某建筑過錯導致,該損失與波某建筑裝修裝飾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對于收支情況說明,大德會館提供自己制作的,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大德會館所提供的僅為2015年的收支情況是間接損失,其無證據(jù)證明該損失是由波某建筑造成的。該涉案工程樓層是否出租,是否營業(yè),大德會館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其六樓客房未營業(yè),其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未營業(yè)與波某建筑裝修裝飾有因果關系及過錯參與度。對于合作協(xié)議真實性不能確認,該合同系大德會館與第三人簽訂,無法確認該合同,合同項下總價款與其損失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不能實現(xiàn)其證明目的。對于30000元修理費票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該證據(jù)形式即不是收條,也不是發(fā)票,而且波某建筑是室內裝修,不包括樓頂,該項不在合同范圍內。對消防設施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認可,波某建筑沒有資格承攬消防工程,只能承攬局部改造。但消防設施施工及驗收因合同項下并未約定波某建筑賦有其進行消防設施驗收的相關義務,合同約定是波某建筑改造消防通道,并未約定驗收,整個酒店的維護、維修與波某建筑沒有關系。
一審法院認證:波某建筑提交的2014年10月10日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預算書,經(jīng)大德會館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確認。對波某建筑提交的2017年3月10日住宿發(fā)票及李某2、王景軍、張某2的證人證言,大行會館持有異議,因住宿發(fā)票只能證明其使用,并不能證明其將工程交付,且雙方在庭審中一致陳述涉案工程已使用,故對住宿發(fā)票認定涉案工程已使用,對其證明交付不予采信;李某2、王景軍、張某2的證人證言只能證明在此工程中干活,不能證明其所干的工程是增項,且證人又與波某建筑有利害關系,故對證人證言不予采信。對大德會館提交的2014年10月10日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照片24張,雖波某建筑持有異議,但該照片反映出客房屋內裝修不合格,明顯存在漏水情況,且波某建筑未能舉證,故予以采信。對付款憑證大德會館持有異議,且該付款憑證不能證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定。對大德會館提交的租賃客房部及設施設備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波某建筑持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jù),故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2015年客房收支情況及合作協(xié)議,因大德會館持有異議,且又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不予采信;對2016年4月23日收條及2016年3月14日輔助憑證、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8日收條,因其是個人書寫的白條,又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波某建筑與大德會館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全面履行。但波某建筑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將有關驗收資料交于大德會館,導致雙方未能對施工工程進行驗收,波某建筑違反合同的約定;大德會館于2015年12月28日與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租賃客房部及設施設備協(xié)議》,為避免其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大德會館未在雙方驗收合格就允許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則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由此發(fā)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故雙方均存在違約,應各自承擔違約責任。波某建筑主張大德會館向其支付工程款1241068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波某建筑主張因拖欠工程款產生的利息(年率6%),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雙方爭議的91430元,因波某建筑提出工程有增項,但預算書中沒有,也未提交增加項目的明細,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不能確定,待確定后,波某建筑可另行起訴。大德會館主張其由于工程未能及時完工交付使用給其造成經(jīng)營期間的營業(yè)損失550000元,由于大德會館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對大德會館主張的賠償修理費30000元,因其提交的收條不能證明真實性,又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不予采信。對大德會館要求賠償因波某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客房無法入住使用,其賠償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租金900000元的反訴請求,因大德會館所提交2015年12月28日租賃客房部及設施設備協(xié)議及2016年12月27日與張某某市興安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的證據(jù)證明已賠付。波某建筑提交的預算書及證人李某2、張某1、張某2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證明工程有增項,導致工期延誤及工程未驗收投入使用,根據(jù)合同約定,視為驗收合格進行抗辯,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對大德會館要求波某建筑賠償其租金損失900000元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1068元、利息55833.7元(年率6%),以上合計1296901.7元;二、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租金損失900000元;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它反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301元,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844元、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5457元,反訴費9060元,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3553元、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5509元。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加蓋有雙方法人公章,并有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大德商務酒店裝修工程預算”以及雙方訂立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均沒有由波某建筑為大德會館安裝空調及空調冷凝管的約定,室內裝修吊頂通常也并不要求防水,空調冷凝水直接漏在吊頂上屬于空調安裝人員的責任。故大德會館因屋頂漏水而產生的損失不應當由負責裝修的波某建筑負責。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張某某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57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三項;
二、撤銷張某某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5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一審案件受理費17301元,張某某波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844元、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5457元,一審案件反訴費9060元,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張某某大德商務會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 兵 審判員 梁金前 審判員 姜建龍
書記員: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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